良知与法
1989年,屹立了28年的柏林墙被拆除,东西两德重归于好。两年后,守墙士兵因格亨里奇因在柏林墙倒塌前射杀了越墙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而收到审判。亨里奇自然深感委屈,其律师也称卫兵“只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但法官西奥多奥塞尔却认为“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知。”最终,亨里奇被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且不予假释。
这样强调以良知来审判的方式我实在不能称赞。
作为一名卫兵,一名军人,他的职责就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亨里奇只是执行上级的命令又有什么错!以良知来判决他有罪也有些牵强。设想如果他是一个爱好社会,回报社会的好青年,难道就因为他在多年前执行了一个错误的命令而说他没有良知?更何况法是什么?法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存在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既然有法规定不能翻越柏林墙,卫兵有权射杀。那么作为一个公民的我们应该遵守否则就是违法,作为一个卫兵的我们也应该扣动扳机履行责任否则就是失责。我们不能因为当时的法在现在看了无情残酷,就忘却了他的必须遵守性,也不能把遵守了法的人判决。所以一个错误的法,就应该指责颁布了错误的法的人。而不是评良知去定罪。
一个国家没有法,一个社会定罪不按法,那这个社会一定是混乱的一塌糊涂的。那时的我因为上有老母下有小都挨饿我可以去抢劫,那时的我因为没钱付医药费我可以做假账单,那时的我的我因有一颗慈父慈母心就可以为孩子到处偷东西。做这些事情的我有良知,若以良知定罪,我会被宽恕!试问这样的我眼中还有法律吗?试问这样的情况不严加处理社会影响会好么?法律本无情,因此又何必纠缠从严从宽呢?再者,当下社会,法律已经是通过各人民代表投票制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人民意志了。而我们需要做的无非就是推动法治宣传让更多的人懂法,用法。
良知固然得有,可法才是判决的依据。愿社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