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首都柏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分割为东柏林与西柏林,东、西势不两立。东德为了堵住治内人民投奔西德,从1961年开始,沿着边界在己方的领土上建起了一道长约155公里、高为3至4米的“反法西斯防卫墙”,素称柏林墙,特派卫兵严防死守。按当年东德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人悄悄翻墙,卫兵有职有权开枪射杀。
1989年11月9日,屹立了28年的柏林墙被拆除,东西两德重归于好。“觉今是而昨非”,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两年后,守墙卫兵因格·亨里奇受到审判,案由为:在柏林墙被拆除之前,他射杀了翻墙而过的东德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亨里奇自然深感委屈,其律师也辩称:卫兵只为“执行命令”,出于被动,乃“别无选择,罪不在己”。但法官西奥多·赛德尔持不同意见,认为:“作为卫兵,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当知,在这个世界上,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发生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因为,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
揆诸人情,自觉履行这“一厘米主权”,故意打不准,留人一条性命,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 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而被判刑,且不予假释。这个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典型案例,发人深省,给人启迪。这“抬高一厘米”就是“人类良知出现的一刹那”,面对恶政所采取的抵抗与自救,是胆识、智慧与雅量的结晶。别小觑这区区“一厘米”“一刹那”,关键时刻可以让人类海阔天空,“头若回看后悔无”。有人说得好,当履行职责成了一种罪恶,就会有一种东西比职责更值得遵守,那就是我们作为人类的良心。
古语曰:法律无情。诸如铁面无私的包拯,一路斩亲侄、铡驸马、斥诰命、倒国丈、锄奸佞、抑豪强,认法不认人;一代军师诸葛亮挥泪斩马谡,断无戏言;民族英雄林则徐斩子行禁烟令,大义灭亲……法律之无情,指的正是这般不畏乎豪门权贵,不避乎亲朋至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天儿子还是地奶奶,一把尺子量到底。如若感情用事,看菜下箸,就无公开、公平、公正无可言,成何法律?!
然而,“亨里奇案”启迪:法律也并非一套和伦理道德、文化传统毫无一点关系的冷冰冰的规则体系。所以,有识之士说,“法律无情”的“情”如果是指面子上的人情,那必定(也应该)是无情;但如果是指与伦理道德有关的“人之常情”,则还有天地良心的一面。就这方面而言,法律无情人有情。设若连这点“情”都荡然无存的法律,只可能被人害怕、远离,而不可能让人从心底里信仰、诚服,最终还是会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
我国早在北魏时期就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规定:如果犯人(犯罪极其严重的除外)的直系长辈老无所养,则可对其减刑或缓刑。即便坐牢,也一般关押在当地,以便其必要时可随时回家照顾老人。
说到这里,不禁想起了1380余年前唐太宗与390名死囚的“死亡之约”。
贞观7年腊月,唐太宗视察大牢,其中390名被判处死刑的重刑犯正等待批准,执行死刑。死刑犯们对自己的判决口服心服,但都表达出了回家看望一次父母与妻子的强烈渴望。太宗为之心动,一阵沉思之后,力排众议,当着死囚们宣布了一个令所有人都目瞪口呆的决定:你们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回家与亲人团聚,在亲情和关爱之中度过今生今世中的最后一段时光,但必须严格遵守一个约定:来年九月初四准时自行返狱伏法!太宗回复左右质疑的坚定想法是:“朕不负卿,卿亦不负朕。”
让大家想不到的是,次年九月初四,那些死囚果真一个接一个地回来了。捱到约定的最后时辰,发现还有京畿扶风的徐福林一人尚未赶到,连死囚们都仿佛受到了奇耻大辱,忧心如焚,不为即将临头的问斩,而是为一个同伴的爽约而痛心疾首。就在这时,徐福林乘坐一辆破旧的牛车赶来了。原来他在途中病倒,虽然雇车赶路,还是晚了一个时辰。太宗见状,露出了欣慰的笑容,又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给予守信用的死囚们以最高奖赏:全部赦免!这次,一致毫无异议,因为惩罚从来就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