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夕山月
世界上第一个广告出现在英国,距今已经有600年左右的历史,但是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却是500年以后的事儿。
为啥?因为只有当社会中产生的信息量急剧增加的时候,才会逼迫企业通过广告的手段去捕获客户,从而促进产品销量。现如今,广告在生活中所占的比重远远超出我们的感知,每人每天从广告里接收到的信息量不低于信息总量的45%,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
广告的作用提炼出来可以概括为两点:1.记住它,2.让你冲动。再简洁点就是:赶紧掏钱。
广告的设计理念可以分为两种:简单粗暴型,创意型。
广告的表现形式有文字,音频,静态图片以及影像。
广告的特殊功能决定了它的特点:要在有限的篇幅和时间内快速地给客户留下深刻印象。
但稍微留意一下就不难发现,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创意型的广告越来越少,简单粗暴型的广告却越发嚣张,尤其是明星代言类的,无论是电视里还是手机里,那些有热度的明星既代言美食又代言减肥药,看起来有点自相矛盾却大有人在,搞得三四岁的小孩子都能够直呼他们的名字。明星代言费那么贵,为何还要请他们呢?主要在于:
1.技术实现很容易,只要明星摆摆造型说几句广告词就可以了,后期稍微润色一下,一则明星脸和产品打包的广告就诞生了。二.充分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误区:连大明星都喜欢这个东西,那质量方面肯定没问题,再说了,能和大明星用同款,有面儿。但实际上大明星可能根本不喜欢也不会用这个东西,Ta们喜欢的是money,
比如:
汪涵会对老坛酸菜面爱不释手吗?
汪东城会用自由点卫生巾吗?
孙红雷会买瓜子二手车吗?
虽然大家都知道明星只是来站台的,却抵挡不住一众粉丝的爱屋及乌,于是,明星开心,厂家开心,观众买单。于是明星都希望抢着拍广告赚外快,反正国内的广告法是有漏洞的,出了问题也不怕;而厂家也是为了突现企业自身的实力,要么大手笔请当红明星,要么花重金包装明星,甚至于夸大产品质量和性能,欺骗消费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国内的明星代言属实有点闹心。
昨天去香港给我闺女买奶粉,过关的时候看到了一组由TVB老戏骨秦沛代言的保健品平面广告,其中的一个细节让我觉得蛮有意思,它透露出香港和内地在广告细节处理上的不同。
回来后上网搜索了一批香港本土的平面广告,发现这个细节不是个例,而是统一的标准。
细节在于明星的署名上。
国内的广告在人物署名的地方会这样写:著名影星某某某,天皇巨星 某某某,再更夸张点的 ——国际巨星某某某;
但是香港广告在署名时很简单,格式为: 职业+姓名。比如前面提到过的秦沛的广告,署名处写着:演员 秦沛。
虽然只差了几个字,但是却反映出两地监管机构对这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所谓的著名、巨星、天皇等字眼,其实本身并无明确的界定标准,什么程度叫著名?什么程度叫巨星?按收入计算还是按作品影响力计算?完全是没有依据的,就好像现在谁都可以被称呼为某某总一样。
这两天留意了一下电视广告,虽然给代言明星戴高帽的行为还是偶有出现,但同时也发现有不少广告业已经在这个细节上向香港广告看齐了。
希望国内的广告市场会越来越规范,不妨参考一下美国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要求:你代言可以,但是你必须使用过该产品,不然别出来嘚瑟,一旦被发现产品与代言内容不符,你可能从此也就告别‘明星“这个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