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5年,我国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在江苏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审理。被监护人父亲邵某因对亲生女儿性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正在服刑。被监护人母亲在被监护人1岁时,就已经不再履行监护职责。即使性侵案件发生,被监护人需要其母进行照顾与抚养,仍对被监护人不管不顾。这种情况下,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职责。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丽新的监护人,此案为终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邵某、王某的监护权不得恢复。

新生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是法定的。其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未成年人在成长期间,不具备相应的自我保护能力与独立生活能力,其需要监护人的保护与抚养。实践中,绝大多数父母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也是尽到法律规定的勤勉职责。但也有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不管不顾,怠于行使监护权利,有时甚至直接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给被监护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介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监护权利体系“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

对于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父母的事情。更是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法律义务。

民政部门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监护权的机构,在相关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更应该积极介入,替代不适格监护主体,承担监护职责。

民政部门在履行相关监护职责时,有对监护主体是否履行监护职责进行监督的权力。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汰除不适格监护人。重建被监护人的监护体系,保障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予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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