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与死之间,往往要经历一个“失智”的阶段,虽然人活着,但其实你已不是你,无法做出分析、判断与选择。这个时候,你的生活、你的财产怎么处理,如何保障自己有尊严地走向人生终点。对此你有认真思考过么?
张大爷今年91岁,和老伴一生没有子女,且侄子、外甥等都远在他乡。这些年,有位贺大姐一直照顾两位老人的生活,而且前些年贺大姐自己的孩子尚,工作一忙老人也帮着看孩子。多年来,两家亲如一家。前些日子,张大爷的老伴不幸去世,张大爷精神颇受打击,考虑到九十一岁高龄,也担心日后因病或其他情况导致丧失行为能力,想由贺大姐全权代理他的事情,但双方没有亲属关系,事到临头肯定会有好多障碍。
该如何解决张大爷的问题呢?
一、张大爷目前尚有行为能力,他选择其信任的贺大姐全权代理他的事情,那这个全权代理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受到法律保护,以防日后产生争议?
我们可以用意定监护工具。张大爷用书面形式的方式确定贺大姐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明确在张大爷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时候,由贺大姐履行监护职责。
二、张大爷尚有行为能力自主选择监护人,但我们碰到有些案例是成年人已没有行为能力,无法为自己选定合适的监护人。那如何处理?
近日刚接手的案子来关于俞先生的监护问题,俞先生因遗传原因,从小智力低下,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了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俞先生终身未婚,未育子女,目前已是花甲之年。父母已过世,尚有四个兄弟姐妹。目前俞先生疾病缠身,医疗负担大,而俞大爷名下尚有两套房产无法变现。怎么解决俞大爷的养老费用呢?
我们可以运用指定监护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有监护能力的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俞大爷的情况不存在第一、第二顺序,故第三顺序的四个兄弟姐妹可以作为他的监护人。
第一种情况,兄弟姐妹通过协议确定由谁担任俞大爷的监护人;
第二种情况,若有监护资格的兄弟姐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俞大爷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第三种情况,若有监护资格的兄弟姐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因负责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部门在房产交易时仅认可法院指定监护人所签署的书面材料,所以俞大爷的案子只能选择法院指定监护人。房屋出卖所得房款由监护人保管,用房款支付俞大爷的日常生活、就医等支出。
三、有些人会问,若监护人滥用被监护人的钱财,这个时候怎么办?
我们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那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哪些人可以作为申请人?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再为其依法指定监护人。
前年网上和媒体热炒的一段视频,“江苏宿迁洋河小街路站台,一位父亲带着三岁孩子乞讨,有路过车就让孩子去拦下要钱,父亲嗜烟酒成性,孩子抽烟也是平常……”这一信息引起很多人的关注。后经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该案申请人就是小孩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由于孩子存在精神疾病,且孩子的母亲信息不明,且在出生后母亲未尽到抚养义务,其不适宜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另有个叔叔,但与孩子父亲关系不合,且叔叔不愿意成为监护人,所以法院最终判决由该居委会作为小孩的监护人。
结语:
未雨绸缪,强烈建议运用意定监护工具来自主选择监护人,同时结合遗嘱自主选择自己的继承人,这是财富保护传承之根基。倘若这些功课做得不及时,则只能用指定监护、法定继承等制度来收尾,但因无法体现自主意愿,往往使自己陷入被动,其实并非明智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