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化名)为某公司员工,在2021年5月某日,公司与小刘解除了劳动关系,小刘的老板老张(化名)以微信的方式告知小刘解聘通知后,收回小刘的办公电脑,并禁止小刘再次进入公司,由于小刘无法进入公司,就通过远程操作退出登录在办公电脑里的微信。
老张在收到电脑时,发现电脑未关机,遂私自通过脱机状态下,翻看小刘未下机成功的微信历史聊天记录,并针对小刘与公司其他同事4人,共计5人的2月期间群聊天记录进行了录屏取证,在2021年2月2日至22日期间,群内聊天内容显示,小刘多次使用“老板没管理能力”“两面三刀”以及其他言语私下评论过老张。
老张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后,随即将小刘及其中2人起诉至法院,诉称小刘3人自2021年以来,一直通过某微信群,频繁、不间断、长期发布大量极具侮辱性的言辞,恶意对原告进行诽谤、污蔑、谩骂。老张认为,三被告公然在员工工作群中发布和传播对自己带有侮辱性的言辞,故意贬低和丑化其人格,导致公司员工对其产生负面认识,使其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精神极度痛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刘3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和律师费35000元。
小刘3人庭上辩称,老张提交的证据为离线状态下私自对他的微信界面录屏,老张在未经允许情况下,私自在公司电脑上查看离线状态下小刘的私人微信聊天记录,已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并其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小刘还针对老张列举的聊天群辩称此群并非工作群,而是由三被告人所创建的私人吐槽群,并未公然对老张进行辱骂,只是私下调侃,聊天内容多为对公司制度、管理方式的吐槽,以及群内成员生活相关话题。
小刘还表示,群成员一共5人,除三被告以外,还有2名是被邀请进群的私交比较好的同事,并未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公开传播,并不产生原告所主张的负面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办公电脑虽应用于工作用途,但微信作为个人常用的即时通信软件,其中的聊天记录不必然全部为工作内容,还可能包含使用者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聊天记录,即私密信息。
小刘在未能进入公司时已经通过手机退出微信,明确表达了其不愿他人知晓微信聊天记录的意愿。老张在小刘未退出成功的情况下,在明知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存在隐私信息的情况下,及未经小刘本人允许翻看被告小刘个人微信账户中聊天记录并录屏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本案中,虽获悉涉案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明侵权言论存在的前提性条件,但老张通过涉案违法手段几乎缺乏其他更为缓和的取证手段,从老张取证过程看,其并非明确出于取证目的、情势所迫而实施上述行为,亦非偶然获悉涉案微信聊天内容,而是在明知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下,通过翻看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从而获悉的涉案内容,侵权在先而取证在后。
从利益衡量来看,本案虽存在冲突保护的利益,但“两益相权取其重”,老张在救济其权利从而进行取证时需符合比例原则。
从目前利益衡量的情况看,老张欲通过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追究他人在私人群聊时可能侵害其名誉权的责任,该方式超过其维权之必要,若不排除该证据,无异于承认和鼓励此种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
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老张未尽到其主张事实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