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15头野象一路北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野象北上至今已有40余天,途经普洱市墨江县、玉溪市元江县、红河州石屏县、玉溪市峨山县。在野象北上的40余天里,该象群在元江县、石屏县共肇事412起,直接破坏农作物达842亩,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近680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那么,在野象闯入人类生活环境中,对人及其财务造成的损害损失,该如何处理呢?要分情况讨论之。
行为人故意挑逗,导致野象伤害他人
此种情形是指由于行为人故意挑逗野象,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导致野象伤害他人。那么此时表面上是野象伤人,实际上是人伤人,其仅仅是利用了野象作为伤害的工具而已。由于行为人有过错,此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侵权编的相关规定,原侵权法第六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行为人故意挑逗,导致野象误伤自己
此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野象,被野象所伤。由于没有过错方,或者说过错方在自己,那么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损失自负。
野象伤害他人,损害财务
此种情形是指野象损坏农作物、伤害家畜、人员以及毁坏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同样没有过错方,那么此种情形,最终由政府来买单,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中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目前各地根据该条法律也制定了具体办法,明确了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