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1年1签,还是3年1签,了解清楚不进坑

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还是三年一签,哪个是对的呢?

怎么说呢?其实,对于大多数小企业和劳动者而言,他们更倾向于一年一签。因为一年期满之后,如果觉得彼此合适,就继续留下来合作;如果觉得不合适就干脆离开,各奔前程。而对于其他人而言,则更愿意选择三年一签,那么到底怎么签才是最优选呢?怀揣着这个疑问,让我们继续往下探究:

其实,提及劳动合同,那么就不得不提《劳动合同法》。要知道,有关劳动关系那些事儿,《劳动合同法》虽然不能把每一个细节和情况都做出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但至少涵盖九成以上重要信息,当中包含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也就是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还是三年一签。

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里是怎么规定的:

第十四条第三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和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直白点来说,就是当您第三次签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是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终止日期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从上面法律法规而言,可知,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年限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合同期限。因此,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也行,三年一签也可,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只是一年一年签劳动合同,首先,试用期短,1-2个月;其次,签到第三次时,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三年一签劳动合同,试用期3-6个月,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少6年后才会涉及。

一年一签的优势?

一年一签的优势,不外乎一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理合法,当然了,这个约束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

因为对于劳动者而言,无论签的一年合同,还是十年合同,解除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点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比签三年劳动合同,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明显少一些。

而对于企业来说,解除就并非如劳动者这般轻松,想解就能解的,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期满,便是其中之一。与其费尽心思,苦思明想该用理由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一年一签无疑不是最佳选择。

三年一签的优势?

与其说三年一签的优势,不如说一年一签的劣势。

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只有1-2个月。要知道,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而言,员工与岗位的匹配度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得以准确判断。然而,1-2个月的时间,往往只能了解到员工如同冰层表面所呈现的那些浅显之事,也就是说,对于冰层以下的潜在能力还未知的情况下,管理者却稀里糊涂给员工办理转正。结果,几个月之后才惊觉,员工的能力与岗位的匹配度相差甚远。

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再签时,就面临着要签无故期限劳动合同了。

这里需要注意的,当第三次签订时,如果签订的不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不仅如此,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有面临签无固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外,其实还潜藏差不少的风险,比如:频繁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稳定性和员工的归属感,导致员工队伍的流动性过大,不利于企业培养长期稳定的人才队伍。

其实都分别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与不可避免的劣势。就拿一年一签来说,其灵活性较高,能让企业和劳动者更快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但可能存在稳定性不足的问题。而三年一签呢,稳定性相对更强,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的人才规划和培养,劳动者也能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工作,但灵活性相对较弱。

所以,只有依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去挑选出最契合自己的那种方式,才是最为关键的。不是有这么一句广为流传的话吗?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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