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要求以及已有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例实践,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一般流程及相关工作要点如下:
一、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或其债权人均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法院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上市公司或出资额占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由于破产法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主动提出重整申请时是否需先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司法实践中理解也不一致。为操作便利,实践中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重整均是由债权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或是由债权人先向法院提出关于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作出破产宣告前,由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再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纪要》的要求,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一般由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前,须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实践中,提出申请及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大致程序如下:
1、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中国证监会作出无异议复函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2、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受理的,逐级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相关函件所需的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地方政府内部工作流程及其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支持态度。中国证监会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进行重整的函件后,一般能够于30日内作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复函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后,一般可于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二、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任命管理人
受理法院取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意见后,即可作出裁定正式受理关于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上市公司重整通常涉及广大债权人、职工和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并需要协调法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予以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对于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与相关中介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担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管理人。
三、法院发布受理公告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作出公告。由于债权申报的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因此法院尽快发出通知和公告,有助于推动重整程序的高效进行。
四、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由法院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五、启动资产审计、评估工作
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需要对其全部资产按照假定清算条件下的快速变现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测算清偿率和制定重整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目的在于核实其财务报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评估工作的进行提供支持。
未完待续,文章剩余部分内容敬请关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一般流程及工作要点(下篇)。
作者: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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