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在完成初步尽职调查和项目立项后,启动正式尽职调查之前,一般会要求和目标公司签署一份投资框架协议。
投资框架协议有时也被称为投资条款清单、投资备忘录或投资意向书,通常情况下,除保密条款和排他性条款外,投资框架协议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却包含了该次投融资的主要条款,这些主要条款通常会作为后续谈判及合作的基础,并最终成为正式投资协议的一部分。当然,根据后续尽职调查和商业谈判情况,投融资相关主体也可以对前述主要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
在进行投资框架协议谈判时,投融资双方主要围绕目标公司投资价格、出售的股权数量、保密条款、锁定期条款、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费用承担条款等核心条款展开。
一、估值条款
在股权投资实践中,双方一般会在法律文本中列明目标公司的估值,以及估值的前提假设。估值条款是投资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为它直接影响着“谁控制公司”和“当公司被出售时,每个股东能够获得多少现金”这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的核心即控制权及收益权,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两点。
二、估值调整条款
股权投资基金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主要依据企业当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这种估值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股权投资基金有时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在股权投资中比较常见的安排包括对赌安排,即在一定期限之后如果企业未能完成一定指标,投资者会获得一定补偿,以弥补其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
三、优先认购权条款
优先认购权(Right of First Offer),指目标公司未来发行新的股份或者可转换债券时,股权投资基金将按其持股比例获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利。优先认购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未来公司增加发行股份时,保护其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四、第一拒绝权条款
第一拒绝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和第一拒绝权是最为常见的股东权利。
五、随售权条款
随售权(Tag-along Right)又称共同出售权(Right of Co-sale)),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
六、反摊薄条款
反摊薄条款(Anti-dilution)也称为反稀释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价格保护机制,适用于后轮融资为降价融资(Down Round)时,用于保护前轮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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