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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一、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想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包括按标施保、核定收入、差额补助、应保尽保;积极推进,精准实施,确保兜底。
二、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
1.社会救助的主要类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法律有助于和司法救助。
2.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规定。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
享受政府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完善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制:①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发现报告机制。②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机制,⑨建立健全社会工作服务转介机制。
三、社会救助的监督管理。
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了: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建、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四、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有关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将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理管理处罚。
第二节各类社会保障救助的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法规与政策
1.申请与受理,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①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②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③履行社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④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据,基金,商业保险,债券,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公示期为七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通过银行、信用社按月支付到低保生活保障户家庭的账户。
4.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民政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每年审查一次,每半年审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时,前款规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规定。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②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自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坚持社会参与。
3.《关于在全国开展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类型的规定。①探索实行“公建民营”的模式,②探索实行“合建合营”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