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那个家伙,真可恶!总是采取虚假宣传、找托儿排队、微信抢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弄得我们生意日益萧条,我能举报或者起诉他吗?
相邻的两家川味火锅店,一家每天顾客排着长队等候就餐,一家门口冷清,顾客寥寥无几。A店老板心里愤愤不平,满腔怒火。“隔壁那个家伙,真可恶!总是采取虚假宣传、找托儿排队、微信抢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还偷偷地贬损我们,弄得我们生意日益萧条,我真想去告他们!”B店老板洋洋得意,自认为聪明伶俐,长袖善舞。
两个老板一个得意、一个闹心, 吃瓜群众看着热闹。作为专业人员,可不能打打牙祭、嗑嗑瓜子就完事了。这里面倒是有不少专业问题,值得好好说道说道。
A店老板简单的一句“我真想去告他们”,这就是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去构思和运作呢?假定A店老板说的都是真实的,他要怎样去实现“我真想去告他们”?重点来了:
可不可以告?
当然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去当地市场监督局进行举报和投诉,另一种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一种相对简单,实现起来比较容易,这里主要说说民事诉讼方式。
告他什么?
这个倒是很明确,告他不正当竞争,理由是违反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原则,进行虚假宣传,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同业竞争者损害。
法律依据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A店老板指责对方采取虚假宣传、找托儿排队、微信抢红包等方式吸引顾客,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其中通过建立客户群微信抢红包应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至于A店老板所说的“言语贬损”,一个表情、一个动作、一句话都可以实现,并且很可能是员工个人的行为,很难证明是老板的直接或者间接授意,应该很难获得充分证据得到支持。
A店老板能否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主体不同于著作权、商标权或者专利侵权案件,并不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的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诉讼主体要求是可能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并具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对是否属于完全相同的同一行业还真没有特殊要求。两家店就在相邻隔壁,都是川味火锅店,属于紧密关联的同业竞争者,应当直接明确,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
如果不正当竞争成立,B店老板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通常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不正当竞争成立的话,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是肯定的。损害赔偿通常是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法定赔偿等几种情形。本案情况,A店老板能否基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者B店老板的非法获利主张侵权赔偿呢?个人认为,不可以!因为,尽管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B店老板获得了非法利益,但由于B店老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没有直接指向A店老板,A店老板受到损害与B店老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缺乏直接必然的联系。所以,个人认为,法院应当以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重点,可以予以罚款等民事处罚。当然A店老板此支付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