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也许会问,社会基本善中还有一条“自尊的社会基础”,它到底由哪条原则来分配呢?我的理解是,“自尊的社会基础”是社会基本善中最重要的内容,它由正义二原则共同来分配。也正因为此,我们可以说,罗尔斯所构想的正义社会是一个确保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自尊的社会基础的社会。
但是,仅有自尊的社会基础仍不足够,因为这不等于在现实的生活中每个个体就真正赢得了自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这部分内容交给个体选择去完成,当一个社会已经真正落实了正义二原则,那么一个人将如何成其所是,就是每个个体必须承担起的个体责任。当代自由主义认为,社会分配的结构应该满足“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原则。换言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选择承担代价,而不应该为不平等的境况承担代价。
我把罗尔斯视为站在启蒙运动延长线上的政治哲学家。众所周知,启蒙运动的三大价值分别是自由、平等和博爱,正义二原则正是在进一步地落实这三大价值,罗尔斯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自由对应于第一原则,平等对应于第一原则加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所传达出来的平等观念,而博爱则对应于差别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