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起合伙协议纠纷的案子,一审法院判决了,当事人不服上诉了。调解员老陈与助理小张看着判决书讨论了起来。
案情并不复杂:
小姚经营的小店面失火烧没了,他打算找亲朋好友筹资重新装修再开张。
小姚的表姐介绍她的远亲老刘参与进来,老刘出资20万,占20%的股份;小孙出资10万,占10%的股份。其他的70%由小姚出资。
小姚与老刘签了《合伙协议书》,大致约定了几条规定,老刘就向合伙的店面出了20万。小姚用筹集来的100万开始装修,准备重新开张。
不想,老刘出资20万之后,不知想起了什么,不到一个月,就要求小姚退还他在出资款。小姚这边刚刚把钱用于装修,尚未开始营业,哪里来的钱退给老刘啊?
小姚求爷爷告奶奶,好说歹说,总算与老刘说好了分期分批退还给他出资款。店面的装修、经营当然也由小姚、小孙两人干了起来。
一年多的时间里,小姚终于陆陆续续地分期将20万元还给了老刘,一般是还5000、一万的,有时一个月分四次各还了一万。不管怎么说,小姚总算是把老刘的20万还清了。
当然,去年经营的大环境很不好,重新开业的店面不仅没有赚钱,还亏损了4万多元。
不过,小姚、小孙都看好这个小店面。现在,正常的经营环境逐步恢复,小店面一定会扭亏为盈。
可谁承想,这个时候,老刘一纸诉状把小姚、店面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姚退还出资款20万,并强调小姚陆续偿还的20万是合伙企业的分红。
2.
“嘿,这个老刘也太不像话了吧。”看到这里,小张气不忿地大声喊起来。“小姚明明已经分期把20万退还给他了,他老刘怎么还要出资款呐?”
“是啊,”老陈接着说,“不过,法官可没有听信老刘的说辞。你看,判决书里边写的很清楚。”
一审判决书写明:自小姚第一次偿还老刘出资款时,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就已经解除了。因此,驳回了作为原告的老刘的一切诉讼请求。
“这个判决是对的呀。”小张看过后说。
“既然这样,你来说说理由吧。”老陈看向小张说。
“哦,这个啊……”小张沉吟一下,之后,有条有理的说了起来。
第一,出资人出资后不得撤回。按照法律原则,出资人向合伙企业出资后,该出资即为合伙企业的资产,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资产。因此,出资人无权要求撤回出资。
第二,小姚将出资款退还老刘,老刘同意并接收时,意味着双方已经解除《合伙协议书》。出资人无权要求撤回出资,但合伙协议解除后,合伙企业应当退还该人的出资。
第三,老刘与小姚的合伙协议书解除后,老刘不再是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无任何关系。这种情况下,老刘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分红或者其他任何主张。
第四,老刘称:小姚分期偿还给其的出资款是分红,不符合实事。小姚的店面尚在重新装修之中,而且,在三个月之后才开始试经营。自一年后也尚未盈利,所以,根本与利润可分配。
小张一口气说完了自己的想法。
“很好,说的不错。”老陈听罢点点头。“不过,这个案子的关键点,在于双方之间合伙协议书解除的具体时间,其他的都不重要了。”
之后,老陈又补充了一句:“这个案子判决确认原被告合伙协议书解除的时间,非常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