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是每一个人维护身体完整,并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权,其与健康权看起来相似,其实是两种独立的人格权。捐赠器官或者捐献遗体,通常是为了救助他人,促进医学进步,应当鼓励。但买卖更多时候是为了牟取暴利,违反了公序良俗,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应当坚决制止。《民法典》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以及买卖人体器官和遗体。人体捐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果是主动捐献,捐赠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依法采用书面形式或通过订立遗嘱自主决定捐献身体组成部分,或者在死后捐赠遗体。死者生前表明拒绝捐献的,任何人不得决定捐献;若生前未表明,则死者近亲属可以一并同意是否捐献,其中任何一人不同意,则不得捐献。
参阅《民法典》第一千零三、一千零六、一千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