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城镇公房的拆迁安置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在拆迁安置承租人时,首先由承租人以评估价格买下所承租的房屋。之后,再由承租人用得到的补偿款,以优惠价格购买下安置的房屋。一买一卖使得原来的承租人成为安置住房的所有权人,这样的拆迁安置政策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与质量。然而,需要明白其中的法律关系的改变。
老秦是个老北京,自从一出生就与父母住在西城的一个大杂院。多少年来,老秦娶妻生女一直都没有搬离开这里。
老秦家的住房是承租来的公房,父母离世时,独生女早就结婚单过,老秦自然而然地变更为公房的承租人。
过了些年,老秦的老伴儿过世了。两年后,经人介绍,老秦认识了胡女士。两人见面彼此都很满意,很对脾气。经过半年的接触,两人便去民政局领了证。
胡女士尽管没有本地的户口,可是个持家过日子的好手,里里外外打理的井井有条,恩恩爱爱地与老秦过着小日子。
十几年后,城区老旧房屋改造,老秦承租的公房属于危房改造的范围。尽管要搬出二环路,然而,安置的小区环境很好,住房宽敞,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
老秦痛快地签了合同搬进新居,感叹赶上了好时候,临老了又过上了更好的生活。谁会想到,几年前的那场大流感,老秦不幸中招,突然之间就轰然倒下。
这时,老秦新居的房本还没有下来。拆迁安置时,胡女士没有本地的户口,所以,老秦就是房屋唯一的产权人。这下子,老秦的独生女小秦与胡女士打起了官司。
“老秦来不及留下遗嘱,那么,这就是个典型的法定继承的案子。”调解员老陈听着助理小姚讲述案情,插话道,“这个案子有什么疑问吗?”
小姚忙说:“调解当中,双方都认为安置房屋应当属于自己所有,与对方无关。”
“哦,怎么个意思?”老陈有些惊讶。
小姚说:“胡女士认为,这套住房是她与老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拆迁补偿款折价购买来的。所以,这套房子与小秦无关。”
“哎呀,怎么会是这个想法。”老陈说,“那么,小秦是个什么态度?”
“小秦当然不同意。她认为:拆迁的房子是爷爷留下来的祖业产,属于老秦婚前的个人财产,跟胡女士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老陈接着问:“怎么回事,这个案子就是确定两个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怎么,调解的时候,有没有向双方释明法律的规定?”
“解释过,不止一次的告诉双方,这套住房就是老秦与胡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继承分割。按说,胡女士应当有75%的份额,剩下的是小秦的份额。”小姚有些无奈地说。
“怎么,她们就是听不进去?”老陈问。
“是啊,不知是谁给她们俩儿灌了迷魂汤,两人坚持各持己见,毫不退让。不过,听胡女士说,她不打算要房,想要房屋的折价款。之后,回老家养老。”小姚接着说。
“你们再分别与两个人谈谈,把调出来的西城区法院的相关判例交给她们看一下。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那就终止调解,让法官直接出判决书吧。”看来,就是被认为见多识广的老陈也没辙啦!
小姚很是无奈:“是啊,只能是这样做了。”
“对了,提醒她们一下,”老陈忽然想了起来,“有的拆迁安置单位在房本下来之前,不接受变更房产所有人的法院判决或者公证书。遇到这样的单位,只能在拿到写着老秦名字的房本后,她们才能到法院打继承官司。”
小姚干脆地说:“明白。”
老陈还不放心,接着又说:“告诉她们,最好按照法官的指点接受调解,由一方要房子,另一方分钱。不然,她们还要打一场共有物分割的官司。”
小姚点头说:“知道了。”
五个月不咸不谈地就过去了。
一天,小姚告诉老陈,胡女士与小秦的官司打完了,判决结果与调解时的预测相同:涉案房屋属于老秦与胡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胡女士享有 75%份额,小秦享有25%的份额。
小姚接着说:“不过,小秦说她们没有接着打共有物分割的官司,而是打起了一场行政官司。”
老陈奇怪地问:“怎么又冒出来一场行政官司?”
小姚说:“胡女士与小秦拿着判决书找到拆迁安置单位,结果被他们拒绝了。说是这种事情他们只接受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类似的情况还没有见过有法院的判决。”
“怎么,法官审理这个案子时,事先没有跟拆迁单位沟通吗?”老陈惊讶地问。
“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就联系了拆迁单位,得到肯定地答复后才开庭审理。”小姚答道,“法官很谨慎,笔录里有电话沟通记录。判决书中还写明沟通的时间、电话号码、答复人的姓名及答复的内容。可是直到现在,拆迁单位就是不认。”
呵呵,老陈被逗笑了:“这个也是没谁了,法院的判决都敢拒不执行哈!现在呐,现在是个什么情况?”
小姚哭笑不得,说:“现在,她们两个倒是团结一致对外。找到公证处要求按照法院判决的内容出具公证书,结果被人家拒绝了。说是这事法院都判决了,他们根本就不可能再做同样内容的公证。”
“是啊,有谁见过确认法院判决内容的公证书啊。”老陈感慨。
小姚接着说:“现在,她们只好以拆迁单位不作为打行政官司。要求拆迁单位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将房屋从老秦名下变更为她们两人按份共有。”
老陈说:“这样的行政官司也是头一回听说。”
“谁说不是呐。”小姚说,“审理行政官司的法官与西城法院沟通,让西城法院的执行局出面协调解决。而且,要求小秦她们撤诉。现在,她们还在等着事情的进展。”
老陈说:“按照正常的程序与流程,当事人应当向出具判决书的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据此向拆迁单位出具协助执行函。之后,拆迁单位依照判决向当事人下发房本。”
小姚说:“本来,这类官司都有明确的既定结果,调解解决既方便又省事。如果胡乱听信别人的意见,只能是多花钱、多费精力。到头来,还不是一样的结果。”
老陈一言概括:“早知今日,何必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