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分居二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读者朋友们,我们偶尔会听到有人说,分居满二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不知道这个说法是怎么形成的。或许与一条法律规定有关,多半是对这条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引起的,这条规范内容现在规定在民法典第1079条。

我们还是先看一下法条原文,《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指的是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如果符合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可以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而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在这里进一步强调一下,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果是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尽管满二年也不能认定为本条第四项中规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原则上是不能据此判决准予离婚的。

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要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么向人民法起诉通过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是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的,不论分居满多少年都不能自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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