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47.2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 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 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 已经履行 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7.3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47.1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47.2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 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 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 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 已经履行 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7.3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