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张华律师】
小甄是国内某工程公司的造价主管,《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而调动小甄在国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甄,小甄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
这天,小甄通过公司OA系统收到《人事派遣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把小甄调出本城市造价主管岗位,派遣至另一二线城市造价主管岗位,接到通知后3天内上任,薪资待遇不变”。小甄因在原城市的家中尚有卧床在家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并未按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到新城市上班,而是继续在原岗位上每天打卡上班。
直到第15天时,小甄又收到公司的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因你已连续旷工14天,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14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直接作辞退处理并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对员工作任何补偿。现根据《劳动合同法》你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从你接到通知书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小甄接到通知书感到很无助,向律师小张求助解决办法。小张认真梳理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告诉小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甄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小甄心里嘀咕着,自己毕竟接到派遣通知书后未到岗,公司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看起来有理有据,小张是凭什么呢?
小张耐心地向小甄解释:第一、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司调整工作地点需要事先和小甄协商,得到小甄的同意才可以调整,而本次公司对小甄的派遣,只是公司的单方通知,没有与小甄达成合意,违反法律规定;第二、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以工作安排为准”,似乎只要公司变更的工作地点符合“工作安排”的条件,小甄就应当服从。这样不具体的约定,往往无法体现小甄的实际工作生活要求,没有考虑到小甄家中尚有赡养的老人需要照顾,不具有公平合理性;第三、公司武断的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是小甄虽未到新的工作地点出勤,但每天还是按时在原岗位打考勤,公司认定小甄旷工显然是不正确的。综上,小甄没有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能以小甄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小甄听完小张的解释才明白,最后自己是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公司原岗位或者让公司给一笔赔偿金后走人的,想到自己在本地工程造价领域小有建树,“此地不留人,自有留人处。”小甄还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公司给付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