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在秦为相之时,新政第一事,便是立三丈之木于市之南门,募民有能徙之北门者,予十金。然民不解其意,怪之,莫敢徙。复下令,能徙者予五十金。是时有好奇之人,姑且试之,徙木至北门。商鞅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世人皆惊,深感商君之法信赏必罚,可从不可违。故十年之内,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新法顺利推行,始开秦国富强之端。(王安石有一首讲述商鞅的诗:“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令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从这首诗我认为可以看出商鞅立木为信的目的不在于让百姓相信自己,而是在于要让百姓遵从法令。立木为信只是商鞅为了推动变法进程,让政令能够畅行的一种手段。法家重刑思想的一个来源是对于人趋利避害的天性的分析,而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商鞅当然也推崇这一理论,我认为商鞅可能并不理解除了功利之外的人情世故,他看不到取得民众支持,让民众认同即取得民心的重要性,他只认识到赏罚这个机制是能够用来调动、规范民众的行为的。所以商鞅变法只是想让民众敬畏法,而不是相信法,只是想要让民众形成不管是如何不可思议无法理解的事情,只要按照统治者或管理者说的去做就能得到奖励的思想观念,而不是发自内心的认识到法背后的深层内涵或者是法能够为社会带来的价值。)
商鞅以徙木之令,使民心归依其法刑主义,其机智固然令人叹服,可如此以儿戏弄法令,不足吾人取也,余不以为可依此真取信天下。法之威力,其根基乃社会价值,“信赏必罚”这般,不过乃令人信服其威力之方法而已。(法令是用来谋求幸福的工具,法令如果好,它让我们民众的幸福就一定多,我们民众正担心不公布这些法令,或者公布后担心这些法令不产生效力,一定竭尽全力来保障它,维持它,务必使它达到完善的目的为止。法令如果不好,那不但没有幸福可言,而且还有足够让人恐惧的危害,我们国民又一定会竭尽全力来阻止这些法令,即使想要我们来信任这些法令,又哪有相信它的道理呢?这些是毛泽东关于商鞅徙木立信的一些看法,我认为这就能够解释“法之威力,其根基乃社会价值”。)
是时土佐民俗乃死者火葬,兼山奉行儒教主义,时时禁之,可多年积习到底一朝难改,兼山遂一改方针,不再强行禁止,反下令曰罪人死尸必得火葬。火葬之事遂减少,终绝迹。兼山之方法即声东击西之迂回立法,民心之刺激寡,而易俗移风之功效多。(兼山利用民众对自我声誉的重视,对犯罪的避讳来逐渐减少民众对火葬一事的坚持,既不公然对民俗犯冲,不激起民众不满之心,又悄然改变了民众对火葬的习惯。这对后世立法者的借鉴之处在于当立法时,例如需要靠法律来改变民众的陋习之时,可以声东击西,迂回立法,利用民众排斥的避讳的事物来逐渐改变民众的想法。)
竹内柳右卫门之新法,想法奇拔,亦可知其人之才干,然倘若深思,知此新法,乃根本错误之恶劣立法也。法律固异于道德之法,然立法者亦片刻不能将道德置之度外。依竹内之新法内容,双方合意便共做坏事,不利于己时,便直诉对方以免损失,此等做法乃教民于不德,反良善风俗甚于赌博。此乃重视结果太过,反不择手段之过失,自古之立法者多陷于此。立法须堂堂,小小伎俩如竹内之新法,将来之立法者须用心避之。(法律虽然异于道德道义,但立法者立法时也绝不能将道德置之度外,法律从一种角度上来讲可以看作是道德的底线。竹内之新法表面上看的确可以对减少赌博现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质上却逐渐带起民众的反良善之风俗。法律和道德对人的行为都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法律是对道德的成文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是一种“自然法”,其是在人的心中约束着人的言行。由于每个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的不同,每个人的三观不同标准不一,因此在只讲道德的世界每个人都会站在自己的道德制高点判断是非黑白,如此以来只会建成一个没有统一标准秩序紊乱的社会。而法律作为一种由人制定的制度,注定会囿于人认识的局限性,通过文字表达出来又受到了文字表达的局限性,出于每个人的知识结构的不同会对同样的一条法条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并且法律总归是有滞后性、局限性,无法涵盖这世间所有事情,所以只讲法律不讲情理不懂变通的世界又是冰冷无情没有温度的。而立法者也就需要考虑到这一点,法律和道德需互相贯通、互相作用,立法者需要考虑到立法的目的还是想要对建立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起到积极作用,而社会大众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也是需要依靠法律来支持来维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