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7《中国式有限合伙制PE》笔记1

第一章:有限合伙制PE的理论与制度基础

第一节有限合伙制度概述

一、合伙制度

(一)合伙制度的产生

       两人以上合伙为了实现某一合法且具有共同利益的目的,将物品或劳务集中在一起;合伙不仅具有合伙人之间的合意,而且具有了一定的组织形式。这与我国民法中的个人合伙已极为相似。

(二)合伙的内涵和外延

  除美国法律把有限责任公司归入合伙外,合伙的内涵和外延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首先,各国法律都认为合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企业组织形态;

其次,各国法律都承认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基础地位,但对有限责任,可以灵活安排;

再次,各国法律都认为合伙是在发起人合意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

最后,各国法律都认为合伙是两人以上组成的两合体。 

总之,合伙就是一种经营方式和组织形态,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

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

(1)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成立的。

(2)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3)合伙人须共负盈亏,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是一种联合的组织,具有人合性和团体性。


二、有限合伙制度

(一)有限合伙制度的历史渊源 有限合伙是为了顺应航海贸易而产生的特殊合伙制度。

(二)有限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合伙就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GP)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LP)组成的合伙,

有限合伙的特征主要有:

(1)有限合伙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的二元性。

(2)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

(3)有限合伙经营管理的特殊性。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并不具有经营管理权。


(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理论

 1.普通合伙人的基本理论 

(1)普通合伙人的概念、特征。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有限合伙中负责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具有两大基本特征:

其一,负责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

其二,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成为普通合伙人须满足的条件。

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普通合伙人。

(3)实践考量。


2.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概念 

(1)有限合伙人的概念、特征。

有限合伙人,是指承担向有限合伙主要的出资义务,却不参与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发现有限合伙人的特征

其一,具有雄厚的财产实力;

其二,只承担有限责任。

但有限合伙人最本质的特征是要具有雄厚的财产实力。

(3)法律的规制。

 有限合伙人由于是主要出资人,所以,在出资方式上各国法律往往有限制。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

(2)出资要求不同。

(3)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四)有限合伙中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1)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和方式。

(2)承担无限责任的对象。

(3)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范围。

(4)如果有多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可以向某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1)有限责任的承担主体。

(2)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

(3)承担责任的方式。

(4)有限责任的范围。

3.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无限化

(1)有限责任无限化的判断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下列情形一般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是普通合伙人: 

①有限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②有限合伙人的名片上明确注明其为合伙企业负责人。

 ③有限合伙企业以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作为商号。

 ④有限合伙人明知被他人声称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而不予以否认。

第二,在主观方面,第三人须是善意、无过失并且与之进行交易。即第三人确实不知其为有限合伙人,并且给予信任认定其是普通合伙人并与之进行了交易活动。

(五)有限合伙的价值

有限合伙作为特殊的合伙,是介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过渡性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特殊组织结构。

1.丰富的出资方式

2.独特的责任制度

3.高效的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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