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继续公务员考试的学习,毕竟考公务员是一个漫长的准备过程。除了少部分运气好、天赋高的人能够轻轻松松成功上岸,大多数人还是要付出足够的努力才可以的。
像国考因为在年前考完,所以常识题的考点我们只能通过平时关注时事积累。省考往往在年后,这里我就要建议大家认真看春晚了,春晚节目中体现的核心价值观往往会体现在考题中。至于积累时事政治,我建议大家可以关注《南风窗》《人民日报》这些。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常识,因为常识这东西吧五花八门,所以法律常识也只是挑一些比较常见的来介绍。常识题就是多了解,但是不要在上面太花费时间。时间证明,常识题还是要靠运气的,一般来说大家的正确率也就差那么一两题罢了。
今天我们重点来介绍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俗讲来,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一、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网上经常对一些事故的责任划分产生热议,事实上这些划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应该从“法”的角度来看,而不是从“情”的角度看。想成为一名公务员,首先就得培养法治思想,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情办事。
明天给大家介绍民法的相关知识,明天见哦(๑¯ํ ³ ¯ํ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