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一般侵权行为(一):归责原则
– 1.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其管领的动物、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 2.归责原则概述:指确定民事主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规则。
1)、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它侵权责任不适用这样的理论体系
2)、归责原则指向的是民事主体,非民事主体不能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范设计的基本规则,而不是具体规范
– 3.《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第106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1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3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4.《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5.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主要的正当性基础,以过错的有无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为标准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正当性基础,有利于保护行为人的自由。
3)、传统民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但侵权法上的公平责任将导致这一双向逻辑出现矛盾
– 6.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2)、过错推定,是指受害人在诉讼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
– 7.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III 一般侵权行为(二):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1、公平责任不是侵权责任
– 1.我国侵权法对公平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 公平责任,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考虑侵权责任构成之外的要素,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分担损失的特殊损害补偿制度。
3、公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公平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类型。
2)、公平责任的适用以侵权责任的不成立为前提。
3)、公平责任的考量要素是侵权责任构成要素之外的实际情况,如双方的经济状况等。
4)、公平责任是依据公平原则对损失进行的适当补偿,而不是对分配正义的实现。
III 一般侵权行为(三):过错责任原则
一、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性质是主观归责原则
2.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必备的构成要件
3.以过错为责任构成的最终要件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责任构成的要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说争议
2、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
3、过错程度对侵权责任构成影响
4、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第6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第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第38条【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58条【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76条【高度危险作业人对侵入者的抗辩事由】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物件损害责任中的过错推定
– 第85条【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第88条【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90条【林木折断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91条【地下设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III 一般侵权行为(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 第7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 第65条【环境污染无过错责任】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高度危险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69条【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无过错责任一般条款】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70条【民用核设施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第71条【民用航空器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第72条【高度危险物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由】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第73条【高度危险行为致害无过错责任及抗辩事】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无过错责任
– 第78条【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及被侵权人过错的适用规则】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第80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82条【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6、其它无过错责任
– 第41条【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
– 第86条【不动产设施倒塌致害的侵权责任】
7、其它无过错责任
– 第51条【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