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与小姚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小姚按约定交了10万元定金。可是,小姚提出不买房了,小李一气之下把小姚告上法庭。
调解员老陈向小姚介绍了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退房的唯一法定理由。当然,这个理由还不能适用二手房的交易。
这也是小李起诉要求小姚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合同生效无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老陈接着又谈到了小姚提出的小李的房子房龄不实。这样,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否还能有效。
老陈介绍说,合同的内容、订立过程合法,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小李一直认为他的房子始建于2005年,小姚经过调查提供证据表明该房屋始建于 1996年5月。而且,向小李出示有关证据后,小李依然坚持自己的观点,拒不接受该房屋始建于1996年5月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房屋买卖交易的意思表示,出现了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应当属于重大误解。
小姚听罢松了一口气,轻声问老陈:“既然这样,我就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啦。”
老陈接口道:“追究违约责任必须依据一项有效的合同,然而,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该合同一经法院判决撤销,自签订之日起不发生法律效力。”
小姚高兴的说:“明白了,我应当向法院申请撤销小李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你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项合同。”老陈肯定的说。
“那我交给小李的10万元定金是不是可以要回来。”
“可以。合同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法律上称之为‘恢复原状‘。所以,小李已经收取的定金应当如数归还。”
小姚听罢舒了一口长气。接着问:“那么,现在我应当作什么?”
老陈告诉小姚,如果他认为与小李之间属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就应当依法提出反诉。
反诉首先应当请求法院撤销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次,要求小李返还已经收取的10万元定金。
小姚边听边点头。
老陈感到小姚已经听懂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于是告知小姚,本案已经不具备调解的条件。在收到小姚提交的反诉状以后,将终止诉前调解,把案件移交法官审理并作出判决。
“那个多麻烦啊,你们再找小李做做工作,如果他同意和解,可以给各方面都省下很多精力吧。”小姚真诚的说。
“按理说,确认之诉不能够调解,只能由法院出具判决书,载明法官确认的内容。”老陈认真的说,“签订合同是个严肃的事情,不能随便想签就签,想撤销就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法官审理确认,并以相关的法院判决书作为撤销的依据。”
“原来是这样啊。“小姚听罢,偷偷的吐了吐舌头。
“现在,看着你提供的证据与材料,初步判断你们之间的交易构成了重大误解。但是,还要经过小李及其律师的质证、抗辩。最终经法官采信并做作出判决。”老陈继续叮嘱小姚,“所以,最终判决结果还不确定。如果你提出的反诉失败,你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啦。”
“明白了。”小姚已经清楚了自己下一步的工作,他打算请自己熟悉的律师帮他来打这场官司。
可谁能料到,就是小姚请来的自己熟悉的律师出了点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