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把自家的房子卖给小姚,两人已经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姚按照约定交给小李10万元定金。结果,小姚突然又后悔了,说是不买小李的房子了。
为这个,小李气不过,把小姚告了。
案子交到了调解员老陈的手上。老陈约来了小姚,打算了解一下小姚不买房的原因。
小姚对退房不买的事儿解释了自己的理由。他说,买房子之前,卖房中介公司告知小李的房子始建于2005年,当时听了并没往心里去。
在看房子的时候,听楼里的居民说这栋楼老早就建成了,应当建成于1990年代。小姚听罢留了心眼,多次找中介核实,中介则一口咬定房本上写明就是建成于2005年。
小姚犹犹豫豫签订了合同,支付了定金。可又不死心,又去找其他的中介了解情况。
这下可不得了,其他的中介说那栋楼建成于2000年,依据是购买那个楼房子的客户到银行贷款时,是从2000年起至2070年止计算房龄。
小姚赶快通知了中介,暂停交易,需要对房龄进行调查核实。中介只得停止办理网签手续,等候小李的信息。
这一查,吓了一跳!小李查过住建委保存的原始档案,那上边清清楚楚的写着那栋楼建成于 1996年5月,竟然与原告提供的房本上写的建成时间相差了9年之多。
小姚拿着材料与小李协商,小李认为有正式的房本为依据,根本就不听小姚的解释。而且,认为小姚就是在找茬退掉合同,不想买房了。
调解员老陈看着这个案子心里嘀咕起来,看来双方差距太大无法调解。
一方面,小李起诉要求追究小姚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小姚必须支付小李46万元的违约金。
另一方面,小姚则提出小李所卖的房子,真正建成于1996年,可是小李、中介都认为房子建成于2005年。在这种情况下,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且要求小李退还已收取的10万元定金。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李的房子建成的真实时间。
为此,小李提供的自己房本复印件,其中,房屋建成年代一项为:“2005年”。
小姚提供了经区住建委查询到的房屋建造验收备案表,其中房屋建成年代为:“1996年5月”。房屋验收时间为:“2005年”。
另外,小姚提供了楼房所在小区物业经理的录音证词。其中,提到该楼房属于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农民上楼的项目,建成于 1996年5月。之后不久便安排当地的农民入住。
这些农民上楼的项目属于小产权房,然而,农民都已经实际入住了,总不能让他们一辈子都住在违章建筑里边吧。
所以,尽管批准项目的市领导已经都不在了,但是,市里仍然坚持将这些楼房转变为商品房。所以,直到2005年才走完了所有的审批手续,并于当年给所有的住户发放了正式房产本。
小姚很有心,在网上查到了七八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都是因为房龄有误被法官以重大误解为由,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如数返还定金。
其中,有一份判决书恰好出自本案审理法院的上一级中级法院。案情除了人物、时间、地址不同以外,其他的几乎一模一样。
老陈看过小姚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判决书,心里有数了。他约来小李谈了自己的看法。
“事情是这样的,”老陈常用这句话作为正式谈话的开始。看到小姚认真的听着,便和盘托出对案情的看法。
在法律上,买方退房的唯一理由是房屋面积相差±3%。而且,必须还是开发商拒不退还多收的那部分面积的房款。显然,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在二手房交易当中。所以,小姚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说着这里,老陈歇了口气。
小姚听罢则有些起急,禁不住的插话道:“可是,可是,小李的房子房龄有问题啊,这些您不是都看到了吗?”
老陈看着小姚微微一笑,端起茶杯喝了一口水,说:“别急啊,下边就说说你提到的这个房龄问题。”
小姚再次打起精神认真的听老陈接着说下去……
欲知后事如何,敬请阅读【调解室的故事】合同签了房子能退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