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只有终局裁决才可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该法第47条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赔偿金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反约定试用期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若裁决涉及数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均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撤销案件的司法审查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一是核实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二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就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三是审查用人单位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裁定是否准予申请。
如果是终局裁决案件,向中院请求撤销,如果不是终局裁决案件,向基层法院起诉。另外,从仲裁裁决书给予救济时间也可以看出,如仲裁裁决书陈述15天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向基层法院起诉。如仲裁裁决书陈述30天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向中院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