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和朋友聊天,朋友说现在很多人对律师的态度呈两极分化,要么看不起律师,要么把律师当超人。之所以说起这个,是因为身边有些人涉及刑事犯罪的时候,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请律师,而是找关系,结果是花了不少冤枉钱,甚至被骗。朋友说,律师,有所能,也有所不能。
朋友的这番话,让我重新定位自己所从事的律师职业。在很多人的眼中,律师被理解成“包青天”式的人物,追求正义、维护公平。实际上,这对律师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因为在当前抗辩制的诉讼制度中,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不是律师,是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就不追求公平与正义,只是这个任务跟他的角色不相符。
律师的角色是什么?在我看来,对当事人而言,律师是指引的拐杖;对法官而言,律师是制衡的线索;对社会而言,律师是不平的鸣钟。
一些老百姓遇到问题,非常无助,来求助于律师,把律师当做救命稻草,报以很高的期望,甚至期望得到律师对结果的许诺。实际上,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是不会许诺案件的结果。他只能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寻找关键的切入点,让当事人少走弯路,尽力而为。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不过是当事人的拐杖,指引当事人往何处走何处努力。当然,若律师能够与当事人建立信任,这个拐杖也是当事人信赖的力量,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心理安抚作用。
当前的诉讼制度,采取抗辩制,法官居中裁判。作为律师,我们听到的都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多时候律师很容易被当事人“俘虏”,认为当事人是受害者,然后铁肩担正义,欲帮当事人讨回公道。然而事实到了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那里,又变成了另外一个版本。律师以维护正义而自居,难免偏颇,因为你所见到和听到的,只是事实的一个片段或侧面。尽管如此,这对法官来讲,却有积极的意义。通过抗辩制,律师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提供充分的质疑和辩论,法官要全面衡量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及呈现的证据,并辨别真伪,来认定事实,然后居中裁判。法官若听信其中一方,对方律师自然要给予制衡。因此,对法官而言,律师是制衡的线索,具有积极的意义。
尽管律师具有制衡法官的积极意义,很多人还是不能理解那些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以及那些利用法律漏洞的律师,据此把律师脸谱化。说起这个,我就想起金融大鳄索罗斯,以1992年做空英镑、1997年引发亚洲金融风暴而闻名的投机分子,虽然他的行为刮去了许多国家的财富,但他的行为直击金融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促使这些国家的金融治理和国际金融环境的改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需要这样的人存在,尽管这种人表面上比较功利。这些人甚至也有热爱社会的另外一面,比如索罗斯也是著名的慈善家。
由于律师经常与法律打交道,他们对权利和利益较为敏感,他们对公权力的滥用,更能从法律的层面据理力争,和平表达。对社会而言,这个群体的存在是不平的鸣钟。媒体时常报道一些死磕(做积极正面理解)律师,通过他们的个人努力,让事情得到微观上的改善,虽然很小,至少能够发声,都是积极有益的。
律师虽是一支独立的力量,却离不开社会大环境,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崛起,一方面是法治建设进程的快慢,这些都决定了律师的能与不能。比如,我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沉默权,公益诉讼缺乏其他制度的配合与支持,这些都限制了律师的执业,致使律师在某种程度上有所不能。
就实务操作层面而言,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如何表达自己的能与不能,非常重要,这不仅是律师对自己的职业定位,而且也明确了自己的行为边界。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负责。律师对当事人而言,虽是一根小小的拐杖,但是如何指引当事人,少走弯路,节省时间和精力,并让当事人值得信赖,这才是作为律师需要修炼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