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述一篇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自甘风险行为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之一和原告是某高三学生,双方在体育课间隙,和另两位同学一起对打羽毛球,两位同学对打另两位同学。
被告用球拍接一个羽毛球时,原告回头看被告,导致被告打出去的球击中原告左眼,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其计算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原告便将被告、被告父母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自己损失。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学生是否对原告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关于焦点一
首先,原告并非第一次打羽毛球,其对自身、被告打球技术及打球过程中可能受伤,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与打羽毛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系自甘风险的行为。
其次,关于被告同学致原告受伤的行为是否存在操作失误、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第一,面对对方发过来的球,原告正常回击,是打球过程中的正常反应,在此过程中击中原告左眼,是不存在故意行为。
第二,被告在羽毛球运动中注意力放在球上,击球时,对球的运动轨迹无法精准控制、做到避开突然回头的原告,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操作失误。
所以原告因羽毛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常运动风险,受伤,这样的受伤结果是被允许的。被告行为也不属于侵权行为,故被告同学不应对原告的受伤结果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二
首先,体育课允许自由活动,由学生选择与自身年龄和身体特征相适应的活动。学校在这方面没有过错。
其次,原告自愿参与羽毛球运动,该运动其已掌握了一定的技巧,且该运动风险并不是说,老师在场就能避免的。
再次,学校运动场地平滑无安全隐患。
最后,学生受伤后,老师已及时送医,且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符合校园意外处置规范。
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
三、关于未成年人受伤的过错规定
1、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学校有过错。
换句话说,学校要想不承担责任,需证明自己无过错。
2、8周岁以上至不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即被侵权人需证明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考量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需判断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学校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善后工作是否及时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