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个高中生凌晨和四个同学一块儿从学校围墙翻墙外出打台球,该学生不慎摔倒,稍事休息后,感觉摔得并不严重,便按照原计划去打台球。玩儿了两个小时后,便回到学校。后该同学腰部疼痛难忍,便告知老师,学校安排老师带其去看病。后经司法鉴定,该同学伤残等级为九级。各项损失为21万元。
该同学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学校及同行的四个学生及其家长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该同学损失。
二、原被告观点
该同学即原告的观点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因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行的同学因为没有尽到帮助、劝解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即被告1的意见是,其制定有禁止学生翻围墙的制度,且多次对学生们宣讲该制度,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四名学生即被告2的意见是,其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院审理后意见
原告作为已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翻墙这一危险行为的后果有认知,但其执意违反校规校纪,翻墙致自己受伤,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名学生相约翻墙外出,期间未履行同行者的提示义务,未劝阻原告翻墙,有过错;且在原告受伤后未及时送医、未及时告诉老师,但结合原告在受伤后执意外出打台球,可以推断其当时未表现出需紧急就医的需求,且未及时送医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判令同行同学承担轻微责任,每人承担7000元。
学校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定禁止翻墙的校规校纪,且在得知原告受伤后及时安排送医,已尽到教育机构的管理及教育职责,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