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由”的价值

    有一句已经被人们说烂了以至于忘诸脑后的俗语最近又浮现在我的脑海中:“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本来是一句地地道道的精致的格言,但现在让人听着却感到老套、土味甚至索然无味。究其原因,无非是人们认为这句话已经没有了思想的冲击力。大多数人听到这句话后的思想无非是:啊,突然说这个干什么呢?

    然而,有一个颇有趣味的问题值得我们考察,那就是,这句话所传达的内涵究竟有没有进入人们的脑海中呢?这句话真的因为已经深入人心因而得以光荣退休了吗?归根结底,要搞清这些问题,我们得首先看看这句话断言的内涵。

    这句话到底说了什么呢?无非肯定了自由的价值。生命对我们来说是有价值的事情,因为它是我们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及目的;爱情对我们是有价值的事情,因为它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我们(至少大多数人)欲求着的事情。对这二者的解析很少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然而这句话却说“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因此这就是说:当我欲求着的事物与自由相冲突的时候,我应该放弃那欲求,而追求自由;甚至当我那实现其他价值的基地(或其他价值的目的)——生命与自由冲突的时候,我也应该放弃前者而选择后者。自由的那不可描述的价值就被抬高到这样的程度。

    但是,自由真的具有价值么?不少人反对过这一点,诸如在反对自由至上主义的论证中,有人主张,自由并不能作为一种价值,因为很显然自由不是越多越好。他们把刻画自由的量度定义为备选可能性,并提出,这种备选可能性的增加并不会导致价值提升;更何况,这种备选可能性的统计本身也是难以进行的。此外,他们还指出,无限制的自由必然会相互冲突,因此,单纯追求自由是一种必然导致自我矛盾且自私自利的行为,因为,要么大家对自由的普遍追求陷入不可调和的冲突,要么潜台词是只许某人或某部分人追求自由——这当然是一种双重标准。因此,很显然,自由本身不是价值,自由只是保证我们去追求价值的手段。

     这种论证是有道理的,但是,它显然没有反驳我们的论点,因为,这个论证中的“自由”与前边那句格言中的“自由”显然不是同一个东西。这当然不能怪罪于提出这些论证中的人,因为,“自由”这一词语本来就有两层含义,他们只是出于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而从外部去解读自由罢了。“自由”,如果我们从外部加以考察,那么它就只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诸备选可能性;而倘若我们从内部加以考察,它就指的是主体那进行选择的能力。显然,我们如果要主张自由的价值,那么我们就是在内部的立场上说的,因为没有人会单纯希求备选可能性的数量。但既然我们从内部对自由加以考虑,那么我们就必须说明内部意义上的自由究竟有何价值,以及为什么有价值。

    让我们来设想这样一个简单的思想实验:一个科学家造了一个机器人,并进行了对他的朋友的谋杀,那么我们应该宣判机器人的罪还是科学家的罪?很显然是前者。但这里有人会提出反对意见,他们主张我们的论证进行的太快了,我们还得看看这个机器人是否“智能”,是否有“自我意识”——让我们把话说的准确一点——我们得考察这个机器人是否有“自由意志”。的确,倘若这个机器人有“自由意志”,那么案件的判决诚然不能这么简单——或许就要归责于这个机器人了,但这并不构成对我们所要得出的结论的反对,因为——正如我将要指出的——主张宣判科学家与主张宣判机器人其实都站在了一个共同的立场之上,这个立场就是:“自由意志”是进行归责的必要条件。这个思想实验就说明了这一点。但即便如此,这又为什么能够说明自由的价值呢?

    价值,一般来说,可以归结为人们不管是感性的还是智性的欲求。这并不是说价值就等于欲求,而是说,我们欲求着的事物对我们来说是有价值的。但这个定义会带给我们无穷无尽的麻烦,因为这就会导致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不统一的问题。毒品被人欲求着,但我们不能说毒品对人是有价值的。这看似构成了对价值定义的反驳,但我认为这一幻相是可以通过澄清概念加以解决的,只要我们区分了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让我们回顾毒品的例子,我们之所以觉得它矛盾,是因为毒品倘若被人欲求,它应该就是有价值的,但这又有悖于我们的常识。但实际上,这句话却是并不矛盾的,因为它实际上说的是,毒品对那些需欲求着它的人有主观价值,可正因为它不被人们普遍欲求,因而不具有客观价值。主观价值是缥缈的、相对的,摇摆不定而难以澄清的,而客观价值却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一般来说,客观价值就是我们   公认的具有价值的事情。

    现在,让我们来考察自由。于是我们立马发现,自由是一种客观价值,因为我们根本不想无法承担责任。很多人立马反对这一点,但只要他们静下心来想一想,他们马上就会同意,因为一个无法承担责任的境况是可怕的。如果我们处在一个无法承担责任的境况里,我们就和我们现在所使用的任何一样工具没有任何差别。我们就成了那个例子中的机器人。或者,用一句现在大家流行的俗语来说,我们就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工具人”。没有人希望这样一种处境,人们仅仅希望“不承担责任”,而绝不能接受“无法承担责任”。前者顶多被视为“自由僭妄症”,而后者则会被视为“对人格的一种侮辱”。所以,一个侥幸逃脱刑罚的罪犯是狂喜的,而倘若对这个罪犯宣布“你尽可以犯罪,我们不会惩罚你,因为这些事情的错都不在你,因为你根本不具备一个人格,一定是某个人格使用了你”,他便会感到甚至比宣判他的罪行还要更大的屈辱和失落。

    于是,我们就回到了康德提出的那个著名的观点:人是目的,而不能纯粹是手段。这就阐明了自由对我们来说的客观价值。正因为我们想要能够承担责任,我们才欲求着自由,自由才具有价值。因此,意志自律是我们普遍希冀着的,相比较而言,纯粹的意志他律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现在,我们就能真正理解开篇提出的那句格言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其实是一句对我们人格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的话,因为它要求我们在他律面前实现自律,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如此看来,要想这句话光荣退休,路,自然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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