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号,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通知,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具体为在招聘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并对此强化人力监管,联合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明文规定对不遵守单位,做以下处理。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