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的合同审核、签订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未按规定审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致使法律性文件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者出现对贷款人重大不利条款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或审核未发现最高额担保业务品种未覆盖申报的债项业务品种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或审核未发现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已担保金额与此次申报的债项金额之和超出最高担保限额,致使担保无效的。
第八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的合同审核、签订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记过至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至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未按规定审核、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致使法律性文件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者出现对贷款人重大不利条款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或审核未发现最高额担保业务品种未覆盖申报的债项业务品种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或审核未发现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已担保金额与此次申报的债项金额之和超出最高担保限额,致使担保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