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郭先生遇到了一件他难以理解的事情来咨询我们。
原来,他在上海市中心拥有一套3000多平米的工业厂房,产证一直在自己身边,政府部门却告知他,土地和房屋已经不归他所有,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当时有效的《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郭先生就案涉土地上房屋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已经消灭。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郭先生对土地所享有的使用权亦已经被依法收回。
因此,虽然郭先生的产证还在手里,不动产登记中心亦并办理注销,但是郭先生已经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郭先生若想恢复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诚如小芝所分析,导致郭先生丧失不动产的法律文书是2018年5月15日区政府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郭先生若想恢复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区政府征收决定已经作出近5年之久,除非郭先生能证明其不知道该征收决定,(如区政府未通过合法方式向其送达),否则郭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会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