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信君达FDI律师团
前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案情摘要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
指导案例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09/01
2007年,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存亮公司)与常州拓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恒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1份
合同签订后,存亮公司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存亮公司合计向拓恒公司供货价值X元,拓恒公司已偿付货款Y元,尚欠货款Z元。
因拓恒公司未能全额偿付货款,故涉讼。
房恒福、蒋志东和王卫明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拓恒公司被常州市武进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进行清算。现拓恒公司的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情况不明。
裁判要旨
蒋志东、王卫明虽然诉称其已将拓恒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房恒福,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拓恒公司的工商登记中蒋志东、王卫明仍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故本院有理由认定两上诉人仍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成清算组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并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且拓恒公司的相关帐册也无法找到,导致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在现在已不能进行,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证据仅能证明两上诉人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实际上清算并未进行,因此不能认定两上诉人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
FDI律师团点评
本案中的小股东是有机会免于承担责任的。小股东在发现实际经营股东失踪,资产被哄抢,显然无法继续经营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成立清算组。
如果大股东不出席导致无法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只要小股东做了以上工作,是有机会免除相关的法律风险的。
编辑:孙裕 律师助理
审核:何小锐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