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于2021年3月2日通过了A单位销售经理的招聘面试,并递交了入职所需要的所有资料。3月8日,A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小林发出了《聘用通知函》,承诺签订2年劳动合同,月工资为6千元,并要求小林4月8日上班,小林及时回复了A公司邮件,表示同意上班。

小林在2021年3月9日向原单位B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按照该公司的规定,批准小林的请求,并确定他的最后工作期限是4月5日。
2021年3月25日,A公司人事经理通知小林不要上班了,单方面取消了聘用。

为此,小林因A公司无故取消了聘用的行为,直接导致小林面临失业。由于小林是主动离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小林咨询有关律师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A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