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请律师,继承纠纷的基础证据准备
1、公安机关、医院、殡仪馆等出具的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是被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生效证明等
2、被继承人所有的遗产的相关证明,比如不动产权证书;车辆行驶证;银行卡存款;最好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列一个详细的清单,财产种类、所在地、数量,甚至是折价清单;当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要先进行析产,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数额
3、如果涉及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也应该准备清楚;债权,作为继承人可以主张,债务,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4、因为继承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等,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没有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就按照法律规定开启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遵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执行
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如果是公证遗嘱,需要公证书;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在危重疾病等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一般都要提供两位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其中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要特别注意,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一定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再一次强调,见证人要是没有利害关系的人,防止遗嘱的无效
民法典生效之后,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公证遗嘱不再是最高一直有效的遗嘱,而是立遗嘱人最后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最终有效遗嘱
5、特殊情况下,一些继承人是非婚生子女、再婚形成的具有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要提供自己的出生证明、抚育关系的相关证明(父母再婚时自己未成年,并跟随一起生活)、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
6、如果某些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比如放弃继承声明
7、因一些特殊原因,丧偶儿媳、女婿,继续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要提供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明
8、如果自认为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但不在继承人范围之内,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分得相应的遗产
9、在生前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应的证明,可以要求分得被继承人的部分遗产,保证基本生活
10、法律规定,应该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此,要提供医院关于继承人怀孕的证明,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所预留的遗产份额,根据法定继承分割
继承纠纷,重要的就是证明自己拥有继承的资格,还有被继承人财产的证明,如果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自己的诉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逝者已去,尽量能和谐处置相关遗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