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光眼:是一组以视乳头萎缩及凹陷、视野缺损及视力下降为共同特征的疾病,最终可以导致失明的严重疾病。
正常人的眼压10-20mmHg(眼压计),超过24 mmHg为病理现象。病理性眼压增高、视神经供血不足是其发病的原发危险因素,视神经对压力损害的耐受性也与青光眼的发生和发展有关。眼压增高持续时间愈久,视功能损害愈严重。
青光眼是导致人类失明的三大致盲眼病之一,总人群发病率为1%,45岁以后为2%,发病率随着年龄增长而上升。临床上根据病因、房角、眼压描述等情况将青光眼分为原发性、继发性和先天性三大类。
继发性青光眼是由于某些眼病或全身疾病干扰了正常的房水循环而引起的,如眼外伤所致的青光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虹膜睫状体炎继发性青光眼、糖皮质激素性青光眼等,其致病原因均较为明确。先天性青光眼是由于胚胎发育异常、房角结构先天变异所致。
临床表现
原发性青光眼根据眼压升高时前房角的状态,分为闭角型青光眼和开角型青光眼,闭角型青光眼又根据发病急缓,分为急性闭角型青光眼和慢性闭角型青光眼。
1.急性闭角型青光眼
由于眼内房角突然狭窄或关闭,房水不能及时排出,引起房水涨满,眼压急剧升高而造成的。
多发于中老年人,40岁以上占90%,女性发病率较高,男女比例为1:4,表现突然发作的剧烈眼胀、眼痛、畏光、流泪、头痛、视力锐减、眼球坚硬如石、结膜充血,伴有恶心呕吐等全身症状。
2.慢性闭角型青光眼
发病年龄30岁以上。此型发作一般都有明显的诱因,如情绪激动、视疲劳、用眼及用脑过度、长期失眠、习惯性便秘、妇女在经期,或局部、全身用药不当等均可诱发,表现为眼部干涩、疲劳不适、胀痛、视物模糊或视力下降、虹视、头昏痛、失眠、血压升高,休息后可缓解。
早期症状有四种:①经常感觉眼睛疲劳不适。②眼睛常常酸胀,休息之后就会有所缓解。③视物模糊、近视眼或老花眼突然加深。④眼睛经常感觉干涩。
3.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
多发生于40岁以上的人,25%的患者有家族史,绝大多数患者无明显症状,常常是疾病发展到晚期,视功能严重受损时才发觉。
检查方式
眼压测量:病理性高眼压
前房角镜检查:可清晰观察房角图像
视野检查:判断视野有无缺损
眼底照相:观察眼底视盘形态及杯盘比有无异常
超声生物显微镜(UBM):反映活体状态下整个眼前节的情况
光学相干断屋扫描(OCT)检查:分析视野神经纤维层厚度及黄斑区厚度
治疗方式
药物治疗:为降眼压首选治疗方式,相对安全,但所有降眼压药物都有一定副作用,应该在眼科医生的指导下用药,青光眼的药物治疗是终身性的,经常需要定期到医院进行定期复查,必要时还需要更换或增加药物种类。
激光治疗:在沟通前后房方面、引流房水、减少房水生成,再塑房角有一定作用。
手术治疗:防止房角阻塞、引流房水、减少房水生成,达到降低眼压的目的。
预后:手术预后尚可。
核保提供的健康资料
一般问卷(由保险公司提供)
病历(有关青光眼的详细病历资料及历年体检资料)
是否需要体检视情况而定(由保险公司来定,是否下体检函)
核保参考
寿险:如已经接受过系统治疗或手术的,视力恢复良好,标准体承保;
视力严重缺损考虑加费承保(10%—30%不等)。
重疾险:由于个体情况差异较大,要根据大家提供的资料来判断是否承保及除外责任。
无视力损作的,可标准体承保。
有视力损伤的,除外失明承保,
双眼矫正视力在0.1以上的,或者对数视力在0.4以上,可除外眼疾承保。
医疗险:原发性开角型或闭角型青光眼,目前眼压正常,无实力损伤,可除外眼疾承保。
特别说明:以下是与眼睛相关的条款
由于健康险与眼睛相关的条款较多,具体如下,青光眼最严重可能会失明,故会除外。
双眼失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视力严重受损:因疾病或意外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未达到重疾“双目失眼”的给付标准,满足条件: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眼半径小于20度。
单眼失明: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点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
3、视野半径小于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