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沅溪
欲望既可以是拉动发展的蒸汽机,也可以是毁灭一切的原子弹。所以人为了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须有一些规范来限制欲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行为规范,一个是道德,另一个是法律法规。从功能上来看,两者都是一种确保社会稳定的相互相承的规范,两者的目的是同一的。另一方面,从确保人们遵从规范的有效约束力来看,两者又是相反的。以上第一点很容易被我们看出来,第二点我们简单说一下。
法律法规要确保自身能够有效地被人们所遵从,法律法规它必须设有奖惩制度。对好的行为有所奖励,对坏的行为有所惩罚。奖惩制就是确保人们遵守法律法规的手段,是用一种外在的手段来鼓励或约束——简单地说——影响人们行为的动力因素。而道德的情况是,它也是有奖惩的,它的奖惩不是像法律法规那样明文规定,而是存在于普遍人类心灵中的一个共通的情感——良心。用良心来影响人们的行为,这是一种与前者相反或者说互补的内在的手段。
可能有些读者会认为良心只有惩罚而没有奖励,这样的看法是不符合事实的。正如大家所知,良心在道德中的惩罚方面是显而易见的,相信每个人都能够毫不含糊地承认自己曾经体验过“良心谴责”的滋味,即心中的一种负罪感,心灵的一种痛苦,这就是良心的惩罚作用。相反的,当我们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我们在这一方面问心无愧,不受良心惩罚或者说符合良心要求的心灵是自由的,这种心灵的自由、心灵的宁静的感觉本质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幸福。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同样持此观点:德性即幸福。这就是良心给予道德的人的奖励。
然而,此两种行为规范时常在欲望巨大的冲击力中显得力不从心,所以社会中依然存在着不少违背道德,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为何会如此呢?
当一个人的欲望无法通过合理的手段满足,同时又控制不住欲望的时候,他最后的手段是选择不正当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者,他们之所以主观故意选择违法行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害怕法律法规的惩罚,而是他们存在可能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所以每当这些违法者的侥幸破灭而受到惩罚时他们通常是后悔不已的。
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规的奖惩手段是外在的,因此,违法者靠潜逃或掩盖违法事实的手段来逃避惩罚。那么良心在惩罚方面的情况是怎样的呢?由于良心的惩罚是内在的,因此一个不道德的人无法靠外在的潜逃或掩盖不道德事实来逃避良心的惩罚,无论如何逃避都逃不出自己的内心。但是在逃避惩罚的努力上,违背道德的人与违背法律法规的人是一样地不遗余力,这当然是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物趋乐避苦的本能所决定的。与违反法律法规的人能够在法庭审判时对法官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事实相反,几乎每一个有道德常识的人违背了道德时,内心是承认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事实的。因为道德审判的法庭法官都是他的内心,都是他自己,是他自己内心的审判。既然内心无法否认自己的不道德事实,那么逃避良心的惩罚就只能从以下三个方法入手:动机、对等、忏悔。
A、动机
我们知道,一个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犯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所依据的是这样一个原则,当一个人拥有自由意志,有自主选择行为的能力的时候,他应该为他所选择的行为的后果负责。相反地,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如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就不应该为行为的后果负责(一般指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这个原则虽然极少时候被人们的理性所明晰,但几乎每一个人,无论男女老少都曾经不止一次自然而然地应用过这个原则,这是一个自明的原则。当小孩子打架被老师训斥时,每一方都会争辩是对方先动的手,其潜台词就是:我动手是逼不得已的,不能来责备我。像这种在不知不觉中运用该原则为自己辩护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不胜枚举,相信不用作者再举其他例子,大家心中早已不甚明了了。
正因为这个原则是自明的,几乎每个人都懂得应用,这就给一个人逃避良心惩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办法。一个违背道德的人常常也在不自觉中应用了这个原则,他会找出一大堆“逼不得已”“别无选择”的理由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自我辩护以期减轻甚至完全消除良心的惩罚。
以动机法的手段来逃避良心的惩罚是一种绝对的“无罪辩护”,无论是在自己的内心还是他人的审判中,都是有可能完全逃脱道德的审判而得到理解与原谅的。正是因为动机法的作用范围是既自欺又欺人的,所以说这种“无罪辩护”是绝对的,与之相反的就是相对的或有限的“无罪辩护”,这就是对等,或称对等原则。
B、对等
正如上文所说,动机法是自欺又欺人,而且现实生活中也真实存在着某些不得已而为之的不道德行为,所以这种辩护是绝对的。与自欺欺人的动机法所不同的是,对等原则是自欺而不欺人,这种掩耳盗铃的手段只能消除自己良心的不安,而无法掩盖客观的不道德行为事实,因此我们说对等原则的辩护是相对的、有限的。
对等原则有这样两种情形,一种是以他人的相同或相似的不道德行为为由来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辩护;另一种是,用自认为与自己的不道德行为相对等的利他行为来弥补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可能有人会问,这里为什么是用“利他行为”而不用“道德行为”呢?因为利他行为不一定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
也许上面对等原则的两种情形的抽象概括有点让人不太好理解,相信下面举的例子能够让读者豁然开朗。
我们可以举一个公德的例子(公德与私德同属道德范畴)来说明第一种情形,我们知道随地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行为,当一个人走在一条干净的街道上的时候——只要这个人的公德心尚未堕落到无可救药的程度的话——他一般会克服一时的懒惰去寻找垃圾桶而不是把手中的垃圾随手一扔了事,因为他意识到“明显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将会使自己良心不安。相反的,当一个人走在不甚洁净的街道上时,他有很大的可能性会不在意地将垃圾随手一扔,因为他这一不道德的行为与他周遭肮脏的环境相形之下显得太“不明显”了,以至于乱扔垃圾后内心毫无波澜,并未意识到这是一个不道德的行为。而有些人虽然能够意识到那样乱扔垃圾是不道德的,但他们会在内心暗示自己:别人可以,我也可以!
虽然这种无赖式的自我暗示改变不了已然的不道德行为事实的不道德性质,但却不失为一剂安抚自己良心的灵丹妙药。“别人也如此”这个理由甚至有时候都会被一些人大声宣明出来企图在大众心目中合理化自己的不道德行为,但他们却从未意识到这种企图一开始就注定是失败的,因为这是对等原则的有限性所决定了的。任何不道德行为不会因为违背道德的人多了就成为道德的,正像不会因为乱扔垃圾的人多了,乱扔垃圾的行为就成为道德的。除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之外,任何一个有损他人的行为,如果不是违法的,那一定就是违德的。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对等原则的第二种情形。
我们有时候会在小说里或者电视剧中看到这样一个情节,一个人做了对不住另一个人的一些事情而承受着负罪感的时候,为了摆脱良心惩罚给心灵所带来的痛苦,这个人会央求着受到伤害的另一个人给予他相应(对等)的惩罚,哪怕是打骂,也能让他心里好受一些。在这里我们依然能够看到对等原则的有限性,这种对等是个人主观的,就算得到相应的惩罚,减轻了心中的负罪感,但客观上改变不了本人的错误行为事实。
在这里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问题,我们经常用“以德报怨”一词来称赞一个人心胸宽大的高尚品质,但在上面这种对等原则情形中,受害者以德报怨宽宏大量的态度却反而使犯错者内心的负罪感愈加沉重而无法得到释怀,“以德报怨”反而成为了一种惩罚犯错者的手段,这种情况下的“以德报怨”看来貌似并不太道德,因为这个时候“以德报怨”与“以怨报怨”同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上面的例子一般是发生在损害行为已经公开的情况下,即受害者已经知情。另一种情况就是受害者尚不知情,而犯错者却已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受到良心的惩罚。犯错者会用一种有利于受害者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以减轻负罪感。
例如,当一对夫妻有一方出轨,且当出轨的一方找不到任何“感情破裂”或“爱情无罪”等出轨的动机理由来自我辩护时,那他/她就会选择加倍地善待另一半来安抚自己良心的不安,认为对方受到的伤害得到了相应的补偿,等于抵消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过,也就平复了内心良心的不安。所以,当你的另一半有一天突然使你感到受宠若惊时,有可能他/她是吃错药了,也有可能是给你戴绿帽子了。
所以当一个人突然间对你关怀备至时,你要记住这句老话: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
以上就是对等原则的诸情形。我们说了,动机法是自欺又欺人,对等原则是自欺不欺人(欺骗不过他人),那么最后一种方式就是不自欺不欺人,这就是忏悔。
C、忏悔
忏悔的特点是一个人内心坦承自己犯下的一切错误或罪行,直面良心的惩罚,在内心自我做出痛改前非的承诺。与动机法和对等原则是通过“合理化”自己的错误行为来蒙蔽良心所不同的是,忏悔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不自欺”,就像一个犯人在法官面前认罪伏法一样,完全甘心接受法律的惩罚。另一个特点是有改过自新的愿望。这两个特点是前两者所没有的。忏悔类似于自我检讨,只不过是在检讨上多了良心的介入。检讨多为理性的驱动,而忏悔则是良心上的感性驱动。
忏悔一词的意思一望而知,在字面上我们没有什么更多东西可说的了,但忏悔是如何像动机法和对等原则一样避开良心的惩罚却是隐而不明的。动机法是寻找“不得已”的动机作为辩护手段,对等原则更是直接地以他者为根据来作自我辩护,然而到了忏悔这里,我们发现并不存在前两者一样的外在手段。显然的,忏悔与其说是一种逃避良心惩罚的手段,毋宁说是坦然接受良心的惩罚,是良心的一种自我惩罚。
其实,这里良心的自我惩罚所依据的也是前面的对等原则,只不过在对等原则里,犯错者是央求他者对自己作出惩罚来让自己心理达到平衡,而现在在忏悔这里,良心同样以对等原则央求受到惩罚以达到心理平衡,然而这里的惩罚者却不是别的他者,而是良心自身。换句话说,良心为了避开惩罚而央求自身对自身进行惩罚,以自我惩罚来逃避惩罚,这是自相矛盾的,良心这种以惩罚自身的手段来逃避自身的惩罚的企图注定是永远达不到的。这种矛盾在现实中表现为,真正忏悔的人是不会从忏悔中得到真正的内心平静的,最终只能靠时间与日常的俗务去慢慢淡忘。甚至在更严重的时候,忏悔者只有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求得良心的解脱。
至此,关于良心所要谈的问题就这么多。这些问题都是从人的利己天性所衍生出来,包括最后谈到的忏悔者的自杀,都是利己所决定的,因为自杀消除了自己的痛苦。利己天性本身并不是恶的,反而可以说是善的,这个世界正因为有趋利避害的利己天性才能够存在。但是利己有不同的方式,以损人来利己的方式就是不道德的,但这不是利己天性的错,而是利己方式的错。就像有的人会把金钱看作是恶的一样,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钱财只是一种事物没有道德属性,只有人的行为即“取财”之道才具有道德属性,才有善恶之分。
在下一篇中,我们再来详细谈谈利己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