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下岗 富余 冗余 劳动关系 原用人单位 自谋职业
根据百度百科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看到,下岗职工问题最早出现于1990年代初期,当时还不叫下岗,有的地方叫“停薪留职”,有的地方叫“厂内待业”,有的叫“放长假”“两不找”等等。90年代中后期,下岗职工问题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开始突显,并且引起社会各方面普通的广泛关注。下岗职工问题集中在这个时期出现,是中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一种客观反映;第二、是其历史根源在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第三、是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的直接后果;第四、是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的突出反映;第五、是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总之,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是中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诸多深层次矛盾的综合结果,也是在现有国情下,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逾越的阶段。没有这个过程,国有企业就无法摆脱困难,更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下岗分流虽然会给部分职工带来暂时的困难,但从根本上说,这是前进中的问题,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直接点说,员工被安排下岗是为了解决国企发展困局、降低国企负债压力的一种手段和方法。对于国企来说,届时存在大量的冗余人员,其工作状况真空、工作效率低下,无法为企业创造利润和效益。如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剥离冗余人员,影响的将是企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从而导致更多的人员面临失业和企业破产的风险。员工被安排下岗后,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原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旧保持,劳动合同也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员工保留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原用人单位停止支付下岗员工工资,改为支付金额较低的生活费。为了解决下岗人员的生活问题,各地政府均出台扶持政策,一方面有目的性的组织下岗人员参加就业培训,安排再就业。另一方面,对于招聘录用下岗人员的新用人单位给予财政的补贴,激励新用人单位优先招录和使用下岗人员。
介绍完前面的政策背景后,我们就能理解为何在法律层面,立法者需要制定下岗人员再就业后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的仍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了。说通俗一些,下岗人员服从了国家的安排和调整,那么为了和谐稳定,给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活动创造一个公平、平等的局面,国家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确立下岗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一旦劳动关系的基础被确定下来,则与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权利将完全适用于下岗人员的再就业活动,例如同工同酬等等。新用人单位录用下岗人员后,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新用人单位应确保下岗人员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享受与其他非下岗人员同等的权益和待遇。未经下岗人员协商一致,不得无条件调整变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下解除与下岗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下岗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规制和处理,救济渠道上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程序。当下岗人员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其具备办理退休条件的,应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该员工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新用人单位可以不再继续用工。如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员工继续在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如下岗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具备办理退休条件的,其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依法终止,但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终止,而是转变为“特殊劳动关系”。相比较法定的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权利范围已被压缩很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