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备考第40天|民法合同篇:合同的保全与变更

法考学习第40天。

合同的保全

欠债还钱,自己负责。

责任财产的“维持”,就是债的保全。应增加的即要增加,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不应减少的即不要减少,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务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责任财产的“扩大”,保证人、他物保(即第三人提供的物保)。

责任财产的“待定”,定金和自物保。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到期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清偿),未到期债权人保存行为(入库规则)。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即“债务人又穷又懒”,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必须达到影响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的程度;债务人“怠于”向相对人行使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必须提起诉讼(不能去仲裁)。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收购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即”债务人又穷又坏“。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必须提起诉讼(不能去仲裁)。

区分不同种类的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协商变更和情势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债权让与,内外有别,内部意思主义,外部通知主义。

免责债务承担,“换债务人”,即破坏债权人合理期待;并存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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