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一句口头语,虽然并没有采用正确的语法格式,但大家都知道其中文意思是“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那么“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是否就可以划“=”了呢?如果这两个词放在商标注册上,会不会构成近似呢?
下面大熊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湖南卫视出品热播娱乐栏目《天天向上》,将“DAY DAY UP”这一“中式英语”搬上了荧幕。而围绕着“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却产生了一场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纠纷。
我们都知道,在以往的案例中,对于人们广泛使用的明确相对应的翻译,例如“皇冠”和“crown”,可以将其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理由。但对于近年来的中文式英文翻译,比如“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是否还会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中的“商标相似”呢?
诉争商标
“Day Day Up”商标
申请人: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7年1月19日
引证商标
“天天向上”商标
申请人: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09年9月8日
[案件详情]
在一审判决中,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商标由英文“DAY DAY UP”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天天向上”构成;诉争商标“DAY DAY UP”由三个完整独立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
引证商标中的“天天”按照汉语使用习惯应为“每天”之义,其对应翻译为“every day”而非“DAY DAY”。尽管被告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与“天天向上”作为对应翻译的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一种被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
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 progress every day”,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诉决定对商标近似的认定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对于北京资质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不认可,于是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申理后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对一审法院对于商标不近似的认定予以确认。
[大熊分享]
商标近似如何判定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前提要件。在实践中,影响商标近似判断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对应翻译即为其中一种。在以往的案件中,对于诸如“NEWFACE”与“新面孔”、“ CROWN”与“皇冠”等商标构成对应翻译的判断,多是基于涉案中英文商标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具有含义上的对应关系,符合中英互译的主流规则和语言习惯。
而本案中被诉决定所认定的诉争商标“DAY DAY UP”与引证商标“天天向上”构成对应翻译,实际上是一种对于英文的非规范性使用和理解。在对于引证商标的中文内容存在正规的英文对应翻译——“make progress every day”的情况下,两审法院均认为不应该对这种非规范性的对应翻译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其主张的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使用的广泛程度予以证明,基于诉争商标使用状况和维护中英文对译规则的原则,对于本案的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不应该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在判断商标近似的过程中,对于因对应翻译而构成近似的商标也要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那些符合语言习惯的、有明确对应翻译的情况,可以将其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理由,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语言习惯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已经被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非规范性对应翻译,不应当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的理由。
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像上面这些情况都可能判定为近似。在注册一枚英文商标时,建议申请人注意以下问题,在提交之前进行近似查询:
(1)英文字母的排列组合:对于无实际意义的英文商标,调换个别字母的顺序进行近似查询
(2)加减字母的程度:加减个别字母后进行近似查询
(3)商标商标的设计风格
(4)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含义:将中文含义进行近似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