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格物致知”问题的来源
“格物致知”这个问题从何而来?理学作为一个是对儒家思想的重新建构,它形成了独特的文本系统,也就是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大学》和《中庸》两篇一直在那里呢,过去没有被当成重要的文本研究,朱熹等理学家把《中庸》当成一个重要文献在研究,格物致知就来源于《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这就是朱熹说的三纲,三纲是通过八条目来展开的,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格物、致知、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我们如果把这八个看成一个过程,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么格物致知是治国平天下的起点。那么圣人之道的起点就是“格物致知”, 任何一个人只要在理学思想的影响下几乎没有不讨论格物致知的。
2、 朱熹对于“格物致知”的理解
朱熹讲格物致知基本上是二程的传承,大意是:天下为什么是这样子?为什么有春夏秋冬?为什么万物都是在如此的运行中,是因为有天理在,天地之间的一切万物都因为有得于天地之道,这就叫做一本之理,就是天道;天地万物因为有成于天地之道才有当前的存在。而任何事情都有它的独特性,这就叫做分殊之理。我们同样应该知道,在成都那里,还有一个一本之理和分殊之理的区分问题。
分殊之理是从一本之理获得的一个部分,从一本之理那里获得的分殊之理,一本之理是完满的,分殊之理作为小一也是完满的。
怎么样能够达到一本之理的境界呢?二程说即使圣人也很难达到,但是同时只要坚持格物,格到一定的程度,就有可能实现一本之理的把握,不是说让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穷尽天下每一个事物,格一些之后其他可以类推。需要积习既久,通过分殊之理的不断的还原,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才有可能获得对于一本之理把握的可能。这个观点被朱熹完全接受。而且格物的目的是为了还原出具体事务之理,他用另外一个说法是“极物而穷理”。格物致知是导向圣人之道的必经之路。
3、 王阳明关于“格物致知”之说
这个道理到了王阳明那里发生了一些不同,王阳明认为格物和致知之间是有脱节的,朱熹认为理在具体事务那里,如何格物?如果你读书就在文字中去格,如果你当前做什么事情就在这个事情里面去格,只有理存在于具体事务之中才有可能还原。
王阳明认为理在具体事物中是有问题的,“格”实际上应该是“正”的意思,“格者正也”不是至;什么叫做物?物者,事也。
因此,格物在王阳明这里就变成了 “正事”
请注意事怎么正法?一字之差意思差别很远,打个比方,计算机是一个物,这是一个东西;事也,就一定介入了我的主体活动的过程。它就不再是一个单独的物的存在,事如何正法?王阳明就反对在事物本身,而是在心这里。例如:孝亲之理,我不孝了怎么办?难道要去父母亲那里去找缘故吗?是应该在我这里找缘故,“君子反求诸己”
格物的正还是不正,取决于什么?取决于我的心是否正~所以首先应该正自己的心,所谓的格物致知正心等都是一回事,格物就是正心,正心就是诚意,诚意就是致知。所以就不是事事物物求一个理而是,作为一个实践的主题,尤其是在一个实践过程中去正自己的心,处理好事情,得其正。
我自己从事一个事情这个标准正还是不正标准在哪里?王阳明讲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自己的本心。本心是什么?本心就是道,本心就是天理。
如果不合乎天理、道的还能正吗?
他们在格物致知的这个事情上差别很大,朱熹认为事物的理就是存在于这个事物当中的,因此他理解的知包含着知识,只能在这个关系中去了解它还原它。
在王阳明在这里,拿掉了我和物的这个关系情形而是转换成了主体我的实践情形,这个境界转换意义重大。这个转化已经不再是获得知识这个层面,更多的是道德知识的道德实践。
因此在这个层面讲,要把一件事情做的合乎本心合乎道才是重要的。
4、 王阳明新说的理论意义
王阳明非常善于整合,整合的前提不是理论,而是实践的过程,理论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整合与统一。这一点提示了王的理论面貌和朱熹的差别。所以格物致知这一点同样被转换成了一个道德实践的原理,而基本上摆脱了朱熹原来预设的获得知识这个意思。
我还特别要提一下的是,格物致知的这个致知,特别是他提出了致良知之后,这个致知变成了致良知。因此,首先要心正,心正事物才得其正,什么叫做心正?合乎本心、合乎天理,然后致吾心之良知与事事物物。事事物物各得其正。
因此他们两个讲这个不一样,我们一定要清楚地了解他们的边界,他们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在讲这个格物致知,没有对错。有些客观的知识是需要我们善加领会。
同样,王阳明理解为正事,实际上是更加强调了我作为一个实践的主体,在实践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强调了道德的主体在道德的实践过程中体现的作用。
提问一、老师刚才提到一件事物是不是正要符合心正?这明显就是唯心主义吗?
其实,这个不涉及唯物和唯心的事情。请注意,物者事也,物可以作为物的单独存在,王阳明的解释是事,什么是事?意之所在。和我有关的事情,怎么把这个事情做好?做对?做正?取决于我的态度,取决于我怎么去做这件事情,如果我的态度是出于公心的,那就能够保证我做这件事情的态度是公正的,那我做这件事情是大公无私的。所谓的主观法则和客观法则在这里获得了同一性。王阳明为什么要把物解释成事呢?这是一个很值得琢磨的事情。
提问二、 物,无论是朱熹还是王阳明的解释都在变化中的,今天格的物就不一定是明天的物,那么这就是个变化的过程,类推就可以了解规律还是需要不断地格物?
非常好的问题,中国文化的美妙之处就是在变化中去把握变化,在变化之中去把握永恒,孔子、孟子是讲中庸的,孟子讲过“执中无权,”事物是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的,在当前情景下是还原出中道这个原理是不变的;
义,义者宜也,合乎事物的当下情景的,能够在当下情景中还原出当前状态,并且能够采取一种行动就是一种正义的行动。王阳明那里讲格物怎么讲法?那完全就是一个如何行动的问题,即便在朱熹那里也不存在那个问题,事物之理之所以叫做理不是现象,而是穿越现象的本质。一的原理可以采取众多的表现形式,众多的表现形式可以显现出共相的不变之理。这也是朱熹之所以讲不断格物可以上达至一本之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