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法考学习第38天。
债的原因和分类
一、债的发生原因
1、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121条)。
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以及为他人有为自己管理,管理意思不太遥远均成立无因管理,但误将自己的食物当做别人的食物管理以及欠缺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对受益人不利的管理,管理人在可以通知受益人的条件下通知受益人,在不紧急时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人有必要费用和遭受损失的请求权,受益人有知情权和取得管理成果权。
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但是受益人主张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无因管理之债的责任(《民法典》第980条)。管理人管理实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984条)。
2、不当得利:一方没有法律根据二取得不当利益,对方遭受损失,对方有权请求返还获得利益一方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典》第122条)。
志杰当事人之间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是善意不当得利人限于返还现存利益,如果是恶意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和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民法典》第988条)。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而清偿、基于不法原因而给付、强迫得利以及反射利益均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债的分类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分之债、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和补充之债。
连带之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部分:外部债权人可以选择,内部债务人分担。‘还了“多少是多少,”免了“多少是多少,”混同了“多少是多少,《民法典》第520条。
连带债权部分:内部永远是安份的,实际受领的要按比例分,不管受领多少都要按比例分,不能独吞。无论是免除、混同、追偿,都是怎么公平怎么来,即具有相对性,相应部分发生效力。
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合同基础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要约的构成、撤回、撤销和失效,失效的原因分为甲方撤销、乙方拒绝、乙方过期承诺以及乙方“实质性变更”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构成要约(《民法典》第473条第2款)。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包括承诺的方式、内容、撤回和效力。
合同的成立,包括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实践合同成立时间为标的物交付之时。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
合同分类包括: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预约和本约、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鼓励交易
尽量让合同成立:缺书面但已履行相当于合同成立;合同书却签字但已履行相当于合同成立;缺形式但有行为隐含订立合同意愿相当于合同成立;缺内容但有“人”有“物”有“数”相当于合同成立。
尽量让合同有效: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未生效但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超越法人目的事业限制的合同有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弥补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备案不是无效事由;租赁合同无须出租人是所有权人;备案不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前提;违建房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违法的临时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辩论终结前变成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则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