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2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设计报告,见质控(建)表4.1.4.2。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3)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Ⅱ 检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
(2)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
(2)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
(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1.4.3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砂浆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3。
(2)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 m2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
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
(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多、高层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划定)各作为一个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
(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5)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6)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Ⅱ 核查办法
(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砂浆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试件严重超龄。
(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
(3)砂浆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单位签认;或评定方法、计算出错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