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况
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继承其父/母遗产,其中包括甲之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部分,问:因甲之兄弟姐妹放弃继承而获得的遗产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分析结论
因甲之兄弟姐妹放弃继承而获得的遗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虽法条未明确作出规定,但从实践中相关案例可见,法院并未对因他人放弃继承获得的份额与自身本应得到的份额作出区分,而仅仅关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继承开始之时,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判断。即使被继承人死亡发生于结婚之前,而他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该意思表示溯及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因此该情况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要减少该部分遗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概率,可从如下角度出发:
①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47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因此,若没有书面形式,且放弃继承的人不予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表明的,很难认定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②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49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若是在遗产分割后作出的,则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那么遗产分割后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不会导致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获得该部分遗产,因此自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通过证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遗产分割后作出。
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若证明其他继承人在分割之后将自己对房产的份额赠与给其中一个继承人,并在赠与合同中表明只赠与给该继承人,也可避免配偶一方分割该房产。
三、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法司法解释》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四、案例依据
(一)(2017)吉08民终1079号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该案中,虽然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是在结婚之前,因此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因他人放弃继承所获得的财产份额的归属仍仅仅关注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是否位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至2009年11月24日,胡艳秋于公证处表示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并对遗产予以分割。此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可追溯至继承开始时有效,即自被继承人死亡时(2001年11月14日)开始,胡某已经是该房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而此时安某与胡某并未登记结婚。胡某从继承开始即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房屋的继承份额,述讼争房屋的产权是胡某的婚前取得,属婚前财产。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又登记在胡某个人名下,双方对于争议房屋并无共同共有约定,该房屋仍属胡某的个人财产。现安某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2016)粤0106民初19460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分析:该案中,仍属于个人财产,其原因同案件(一)。另外,该案中,继承人的母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的一半赠与给继承人,并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继承人一人所有,因此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借鉴的是,若证明其他继承人在分割之后将自己对房产的份额赠与给其中一个继承人,并在赠与合同中表明只赠与给该继承人,也可避免配偶一方分割该房产。
法院认为: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虽然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出放弃继承XXX房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徐某2、徐某3和古某新三人放弃继承的效力应追溯到1995年9月18日。而此时,原、被告尚未结婚,被告因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份额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古某新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将XXX房属于其所有的份额赠与给被告,但被告与古某新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该赠与财产只归被告一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合法有效。
(三)(2018)津0116民初41177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分析:该案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继承遗产,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那么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处得到的遗产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财产原是元某1父亲的遗产,因继承开始后元某2明确表示放弃且该遗产已处理,故对第三人翻悔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承认。本案诉争财产系元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属于吴某与元某1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