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将保证期限作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律后果)
The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right of defense concerning the period of guaranty as the interruption of time limit
问:甲方向乙方借款到期未还,后丙方同意向乙方书面承诺“若甲方未能偿还全部债务的,丙方作为债务加入人负担偿还未能偿还部分的债务”,在乙方起诉甲方胜诉且强制执行仍未能执行到并收到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乙方起诉丙方要求其承担债务,丙方在一审诉讼中只提出抗辩说承诺书属于保证内容,乙方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没有提出抗辩说乙方起诉丙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到二审上诉时又提出乙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
答:保证责任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限是不同法律性质的期限制度,一审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中有可能会丧失诉讼时效抗辩权。
1、按照法律规定,若一审中债务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中除非基于新证据证明债权请求的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否则法院就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
2、在甲方借款债务到期后丙方仍自愿作为债务加入人明确表示’若债务人甲方未能偿还全部债务的,丙方负担偿还未能偿还部分的债务‘,可以视为乙方在穷尽法律途径(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仍未能追讨回借款款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开始向丙方追讨债权,诉讼时效从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当天才能基本确定“未能偿还部分的债务”);
3、在诉讼中被告一方可以同时提出保证期间抗辩和诉讼时效抗辩,在认为存在此种可能性时应当在一审诉讼中同时提出,避免本应享有的法律权利落空。
另外之前写过的法律问答(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抗辩能互相替代吗)可一并参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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