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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银翅》
曾在族谱(已失存)中有案可查的黄氏头两代开拓者培茂和侯麟,在当代黄村中年以上者中,几乎无人不知晓,这一宗祖的名分实际上已成一种族人认同的标志。虽说黄氏祠堂近 40 年已破败,仍带有一种大族象征的威严,谁也不敢拆除。在实际生活中,另一种类似的象征物是保存至今的始祖初一、初二墓。
中国文化的人类学研究,仅凭田野工作的行为观察是不够的,因为中国高层文化理念及其与基层文化的沟通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历代统治者、儒者、新儒家均不忽视把宗法思想这一高层文化作为教育的主题,不断疏导至基层社会(地域不断扩大),并紧密与基层乡土文化结合在一起
孟子的人伦说是“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后称“五伦”。孔子更早提及忠恕之爱,也是有层次的,从孝顺父母、尊敬兄长为出发点,推及宗族纵的关系“孝”和横的关系“悌”,再从宗族关系推及“泛爱众”,便会实现仁的本义。中国人的这一价值观念的另一种表达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这是以个人为中心一伦一伦推及不同层次,如费孝通“差序格局”含义(费孝通, 1947 ,第 24—27 页),故大社会和政治社会组织不过是人一家中心点的扩散。
中国人辈分和代际的人伦秩序是非常严格的。如黄氏族人先前担心找不到新的 8 代排行的紧张心理,其压力不仅来自于宗姓族群整体,也来自于个体的内心。这是文化理念先在的表现和一个族群的整体思维反应。
房是什么?房是中国人亲属关系系谱概念之一。自战国(公元前 475— 前 221 )后行遗产诸子均分制 2000 余年沿袭未改。如《明律》规定:“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主,止依子均分。”(《明会典》,卷十九,《户部 · 户口》)对父亲而言,诸子分立即是中国人分房的道理,每个儿子自成一房,严格行父系原则,因此实际中国人的分房观念来自宗祧原则,强调继嗣的父子关系( Descent , father-son-filiation )。《明律》说的是财产均分至各房之事,不过表现了分房原则的具体实施。
民间的房同时也是学术意义上的房,二者是一致的。儿辈男性(一子或多子)对其父而言为房(一房或几房),这是房的最小范畴。房作为一个亲属团体的范畴,因亲属制度与族群认同原则的规定,在不同情势与条件下可以收缩或伸延,所以就谱系概念而言,无论任何世代的某男子和他的全部男性后裔及其妻的父系继嗣群体均可称房。然而考虑到时间与空间因素,中国大陆多见的附着于某地域上,有案可查的始迁祖(多世代之顶端)及其男性后裔及其妻的父系继嗣群体的房派常称为宗族,或形成宗族组织。
隋唐以前世族地主、门阀地主发展成的宗法宗族制门第性仍很强,因为谱牒和官吏的遴选相关。及至唐代科举兴,门第作用削弱,中小地主和农民有了一条入仕的途径。身份性地主世家及其谱牒既废,国家遂放弃对谱牒编纂的干预。实际上至宋时已私谱盛行。
1949 年革命以及阶级关系代替宗姓关系的努力一度取得了很大成效,宗族组织在政治压力下完全废止。无论是单一宗族地方势力,还是军绅宗族联合势力都受到了沉重打击。然而在被认为可依靠、团结的阶级阵营内仍然不能无视潜在的宗姓的传统势力与意识形态。如土改中唯一向宗族势力妥协的政策即是族田仍在原族姓农人中均分,一般不逾出同姓范围。此外,南下干部为了在地方立足,也不得不考虑与地方大姓的关系。
中国人个性没有纯粹独立的发展选择,它必须依赖从家族到宗族的社会网络,这是消极的一面。但积极的一面是,中国人个性发展是需要家族支持为前提的,而族群之强大是自我实现的重要基础,这才是大家族、强房强(宗)族建立的理念意义。
家庭及其父母兄弟是一种自我与安全的庇护所和庇护人(中国大城市无宗族,人们仍受传统影响首先把家庭作为自我与安全的归宿),乡土中国的房派和宗族是人们寻求的更大意义上的庇护所。
所有中国人的家族在思想上有成就大家族的理想,但对大多数家族来说则很少实现 …… 我们可以说,不是所有富有的家族都是理想的家族,而是所有的理想家族都是富有的。
一方面,贫穷男子不得温饱,无力承担婚礼住房费用,成不了家,这样的迟婚、未娶男子成分直接影响了上述地区家庭结构,这是造成单身户占一定比例,核心、主干和组合家族未得到良好发育的制约因素之一。这时期的环境和经济状况起了很大作用,儒家的宗祧理念与多子观无力付诸实施。
以前平均主义结构农业和现在家庭责任制农业产生了不同的经济效果,但都未能排除农人希望多生子的多种诱因。于是计划生育工作要降低人口出生率的诸种努力,必然与农人文化哲学及其实行多育的行为发生整合的困难。无论是多育的惩罚,还是简单说教都不能排除上述诸种诱因,都不是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途径。
宋代以后是中国乡村基层社会的一个转折点,贯彻至乡间的家族主义精神,已在基层社会的舆论、制度、规范、家礼、风俗和习惯层面上得到渗透和巩固,从而造就了中国乡土社区普遍的农人大家族理想、意识与实践模型。
最后要提到的是,社会生计政策不仅影响家族结构、尺寸与成员关系的变化,而且社会生计政策和传统家族主义相互运作,还造成了地方农人与基层工作人员的人口态度与人口行为的选择,相对主义的人口态度与询问回应常常影响调查者的认知,从而使某些结论真伪难辨。因此,人类学的家族与人口研究的前提首先涉及对调查对象是否有深入体察、是否有文化上的理解,以及不可缺少的直觉认知能力。
孝悌是大家族存在的思想与行为基础。朱熹将同居共财理解为能孝悌的表现,是“天性人心”(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九十九,《知南康榜文》)。“天性人心”再与司法相结合,实有利于日后中国大家族传统和基层社会的安定。
如今草根社会终端的家族形式和制式可以自由选择,唯一的制约性因素不过是乡土规范或民俗,唯一一致的政治标准是新意识形态不允许家族之上的旧日宗族组织势力复兴,该势力一直被当作封建主义之回潮加以抨击,但一些省份仍有强大的复萌力量,也有一些地区(尤其政治中心城市周边乡镇)的宗族力量相当微弱。在这一基层社会条件下,我发现了当代基层社区家族类别的多样化发展的时间与空间,以及所谓标准家族类别之间的各种过渡态,为人类学的中国家族结构与家族关系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机会。
黄村的一个现象是婆媳关系紧张与否还在于儿子是否成功地在婆媳之间周旋和化解。当婆婆认为儿子太偏向媳妇时,就会说:“现在的媳妇没有过去的安稳,总爱挑拨母子关系。”媳妇则会对丈夫说:“我自食其力,不受你家的气。”这已成一固定模式的套话。“丈夫处于两难的境地,两处‘救火’。男人实际上忍让更多。”黄仁田对我说。
一种观点认为,如蒙古族是幼子继承传统,近年来由于一致的户口、土地(草场)政策,幼子难于有以往那般特别的地位,所以不少家族开始采纳轮值方式(蒙古族秦力一)。笔者认为像畲族,他们在历史上与汉族交往多,一些地区早有轮值家族,而新模仿轮值家族方式的那些少数民族,多近在二三十年间,主要是平均主义思维、政策和行为方式之广泛传播。
以往房分纠纷的调解失败,法律的裁决终于超越了传统家族主义之上,尽管这是因民间家族原则的漏洞造成的,相信会在黄村内外产生深刻影响。然而中国家族的整体利益原则还在继续着,广为传播的中国式准 — 组合家族同样保持了父系继嗣团体的认同,但财产分化再也不会只信赖单一的不成文的家族整体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