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二十一 抵押权
依物权法定主义,首先关涉到一个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抵押权的内容,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抵押人的权利包括收取抵押物孳息、对抵押物的处分、设定担保物权等,抵押权人的权利则包括保全抵押物、处分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特定条件下的孳息收取权等。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之第十七章“抵押权”及《民法典担保解释》有关抵押权的规定。
一、概念与特征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三)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一体主义”
(四)浮动抵押
三、抵押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二)动产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三)初步总结:两种抵押登记的效力
(四)抵押登记对抗效力的延续:登记顺位
四、优先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五、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一)担保物权为何需要或不需要存续期间
(二)存续期间的性质
六、抵押人的权利
(一)占有、使用、收益权
(二)抵押物处分权
(三)动产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权
七、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保全抵押物价值权
(二)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三)抵押效力扩张到从物、添附物
(四)优先受偿权
八、抵押权的实现及其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九、特殊抵押之一:浮动抵押(集后动产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