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基本理论包括两大问题
第一,什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第二,自由又是如何实现的?
康德的三组对比或者二元论/相对概念
1.与我们的行为动机有关:只有“职责动机”符合道德原则,其他的是“爱好inclination”是为了追逐利益而产生的欲望或者偏好。
2.道德与自由的关系—决定自我意志的两种方式:自主与他律。在康德看来,当我的意志是由我自主决定的,我才自由。如果我们能够做到自主意义上的自由,那就一定有能力不根据外界制定或强加的法则,而是为我们自己制定的法则行动。而这种法则从何而来?——是理性。
理性决定了意志,那么意志就变成了能够自主选择,不受本性或者环境支配的力量。(所以联系道德与自由的就是康德所定义的“理性”!)
3.理性是如何决定意志的?康德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理性律令(commands of reason)就是命令分为 “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假言命令运用工具理性(想要a,就得做b)和“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如果行为只有作为实现目的和手段才是好的,那么这个命令就是假言的,如果行为是由于它本身而被认为是好的且因此该行为需要一种出于理性的意志,那么这种命令是绝对的”
会不会有人为了让整个世界都守信用而选择自己不说谎?—通过目的为手段正名。即后果主义推理的例证(consequentialist reasoning)后果成为了手段和检验标准而非目的,穆勒在这一点上批判了康德
故想获得自主意义上的自由需要绝对命令的行为。
绝对命令的三种形式formula
1.普遍法则形式—仅仅依据那些你可以且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
通过一般化来测试你准则的真正原因是为了判断你把自己的需求与欲望看得比别人更重—这是隐藏于一般化检验后的道德直觉
2.人为目的(以人为目的as an end而非手段means)的形式
我们不能将绝对命令建立于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上,因为那样,它就仅与目的所属的个头有关了。
“假设某个事物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即具有目的性,那么这个事情本身就有可能是一个绝对命令的基础”
康德认为“人类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理性存在,自身就作为目的而存在,而不仅仅是被各种意志肆意利用的手段”—区分了人格的概念与物的概念
理性存在即人格,它不仅具有相对价值,他本身也具有绝对价值,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即理性存在是具有尊严的。
某种意义上来说,自身等于谋杀。我们在夺取一个人生命时,无论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我们都利用了那个人的理性存在,将人视为手段来利用,我们没能够将尊重人性作为目的。而人们理性思维的能力就是尊严的来源。
康德的尊重与爱不同,不是出于利他主义,同情,团结,与其关心对象是谁,而是去尊重普遍人性。
需要解答三个问题
义务和自律如何统一?履行义务高尚在哪里?
遵循义务就是完成你给自己制定的道德法则。—这也使义务与自主相统一。
我并不会因为遵守法则而高尚,,而是由于我所遵循的法则是我自愿服从,自主决定的。故“履行义务和自律意义上的自由高度统一”
那么究竟有多少道德法则?
所有人在决定道德法则时,支配他们的意志理性都是一样的。这使得每个人在自主选择中,可以自由选择并最终得以同样的道德法则。
绝对命令/道德又是如何存在的?
为了回答该问题,康德认为我们需要加一区分两种论点standpoint。
作为体验的客体,我属于感官世界,我的行为受到自然法则,因果律的支配。
/但作为体验的主体,我属于理智世界,独立于自然法则,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则做事。
康德认为只有第二种论点成立,才能认定为自由。如果只服从感官,我们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康德认为,道德与这个经验主义充斥着的世界,保持着一定距离。这也是为什么科学不能揭示道德真相。
倘若杀人凶手问你的朋友在哪,如果你告诉了还是道德的吗?康德认为即使是对杀人凶手撒谎也是不对的,一旦你开始考虑事情的后果,试图找出绝对命令的例外,你已经放弃了整个道德框架,成为了一个结果主义者,或者规则功利主义者。
直接的谎言与误导性的实话之间有道德差异吗?康德是否定谎言的。(总统克林顿弹劾听证会)误导性的实话仍然服从于道德,服从于义务。
康德道德哲学的政治理论
康德认为公平的法律出自一种特定的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很特殊,特殊之处在于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契约。
不同真实的人设定的法律可能会出于其目的,利益,价值观而制定不公平的制度,而反映了议价能力的差异。
康德说“产生公正标准的契约只是一个理性概念,但它确确实实存在着,因为它能束缚每个立法者,都在整个国家意志框架内制定法律”
现代哲学家约翰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详尽阐述一个正义基础的假定协议。
罗尔斯和康德一样批判功利主义。
罗尔斯引入了“无知的面纱”的概念—指一种假设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所有的竞争者完全不知道自己在未来竞争中将会处的地位,也无法预见竞争结果与自己的联系,他们共同选择指引我们的生活准则,但对自己却毫无所知。
故,罗尔斯和康德理论的第二个相同点是社会的原则来源于假定的社会契约
假定契约的道德约束力何在?它与有效的社会契约相比效力孰强孰弱?
任何实际的契约无法确保自身的道德性。其道德力量的体现为,从约束程度来看,其强制性体现在两方面。一种是出于自愿的积极同意consent-based,这一种它说明了自律的理想状态,即当我签订契约,就默认接受了义务,这包含着独立于其他因素的道德力量。第二种要素论证契约的道德约束,即实际契约是实现互利互惠(reciprocity)的工具。总结为自律与互惠
即便双方都同意一个契约,这并不代表这个契约就是公平的。协约的存在并不能保证条款的公平。契约或者是主动的许可不仅不是构成义务的充分条件,甚至不是必要条件。
现实生活中每个实际契约都可能没有在订立之初赋予契约道德约束力,自律的理念可能实现不了,因为各分争议能力不平等,互惠的理念实现不了,因为各分在认知上存在差异,可能错误判断了什么是真正具有对等价值。
公平分配问题 distributive justice
约翰 罗尔斯提出了如何分配财富,权利和机会方面的收入。根据什么原则分配。
他认为公平的原则的来源是“假设合同”hypothetical contract.,这份假设合同需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实施,而背后的机制就是罗尔斯提成的“无知的面纱”
首先他想到了一些替代原则,比如功利主义原则,他认为最初社会不会采取功利主义,而是会采取“基本自由原则”,因为功利主义下,少数派会被多数派欺压,其权利无法保障。“功利主义使人们忘记,或至少是忽视人与人之间是存在着差异的”—而第一原则是:我们不会用基本权利和自由来换取经济优势。
第二原则:差异原则,只有在社会与经济不平等这一条件能够为最贫穷最底层的人带来利益时才许可,我们会同意一下不平等的出现,但是标准是他们是否服务于所有人的利益。
问:为什么我们没有选择“基优制”merit-based-system,一个绩效化的社会。
支持第二原则的论据直接道德论据,收入,财富的分配不应该基于人们不信任的因素,不应该基于那些从道德层面看来专制的因素
罗尔斯对比了不同的公平理论
第一种,自由主义认为的公平是一种可以保证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即工作和事业对所有人开放
与封建贵族统治,一种明显错误的分配,即人们的生活前景取决于出身。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他认为即便后面每个人开始能进入社会的跑道,这个制度不公平在于它允许分配受到来源于专断道德观念的不恰当的影响。
第二种就是绩效化制度meritocracy,罗尔斯认为就连精英制也无法有效弥补或解决每个人的运气以及道德的任意性。“即使让每个人都站在起跑线上,可能会消除社会偶然因素,和社会教养带来的影响,但是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与天赋的自然分布的支配”
罗尔斯提出的民主构想—一个以差异原则的,平等主义色彩更加浓厚的构想。(人们可以通过好运获得好处,但前提是帮助不富裕的人)
罗尔斯认为,如果要超越精英制度的话,没有必要去追求一种水平上的平等,你只要允许,甚至鼓励那些有天赋的人去实现才能,但是需要让其他人也能够享受有才能的人实践过后的果实。—差异化原则真正的含义
那么激励因素会不会影响天赋占优势的人的积极性?考虑到他们因为最终部分成果被分配于贫困的人?
“那些在天赋上占优势的人,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因为天赋较高而得益,而只能够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而得益。”
那么努力呢?
精英主义提成努力是道义应得的根源,只要努力就应该获得收益。
罗尔斯认为即使是职业道德,奋斗精神都依靠于各种文化,社会因素的偶然性,我们不能妄自称功。
并且那些把希望寄托于努力的人,并不会认为努力与道义应得有关。(比如工人天生强壮或瘦弱…)
真正评价的不是努力,而是贡献。
那么自我所有权呢?把天赋和才能看作是共同资产的差异原则难道没有违背自我所有权的理论吗?
自我所有权能够为之让步的唯一方面就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自己是否拥有自我所有权取决于自己是否对天赋才能带来成功有优先权,罗尔斯认为我们没有。
本质价值有时与社会赋予的价值不对等
还有一些偶然性—一些人碰巧生活在推崇他们具有的天赋的社会里。
当我们生活在不同的社会(比如官僚社会,勇士社会…),我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天赋获得更多或更少,但是,当我们得到的东西减少时,我们的价值却不会减少,我们自己的情况也不会改变。这样的例子同样适用于那些社会地位低的人,也拥有很少这个社会碰巧推崇的才能。—这就是道德应得和合法期望之间在道德层面的区别。
修正教育劣势的结果—修正论 corrective argument (修正教育背景)
即使没有需要修正某些教育劣势的需要,反歧视运动是正当的,这样是正当的,因为它补偿了历史的不公正了—“补偿论”conpensatory argument
多样论 diversity 它迎合了院校的社会目的或社会任务。它体现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就丰富大家都教育经历而言,学生的多样化很重要,另一个是为了全社会做贡献
多样论不必担心对过去的错误集体承担责任。
现代公正理论
亚里士多德主张,公正实质上是给公民应得的。他的公正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对公正和权力的推理过程中,我们难免探究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结果或终极目标,即那些方面的公平。需要回答公平在哪些地方,需要把目光转向被分配事物的特殊目的,基本属性。
亚里士多德探讨与思考更多的不是金钱的分配,而是权利,政权应该分配给谁;若是以目的论去思考,就要先去了解政治学包括了什么,它的核心目的是什么。亚里士多德理解为是为了实现美好生活,是为了塑造公民的道德品质;康德和罗尔斯看来这都不是目的,而是尊重我们去选择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终极目标的自由。
“任何名副其实的城邦,不能徒有其名,必须致力于精益求精的终极目标,否则政治联盟会沦为一般联盟”
为联盟出力多,作出最大实质性贡献的人,更应该在政治统治及城邦中占有一席之地。
脱离城邦polis者,非神即兽。我们要全面认识自己的本性,也只有在锻炼我们的语言能力,即在我们与公民商讨是非公正时。
道德是我们只能通过实践,通过不断培养才能具备的,而不是阅读书籍就可以
不能因为伯里克利应该拥有主要发言权因为他有极佳的判断力,那将带来最好的结果,为公民带来福音—伯里克利能获得权力,拥有最高职位的深层原因是—政治学的部分重点在于—挑出并将荣誉授予那些在最大程度上拥有相关美德的人。
亚里士多德让我们看到了公正和权利的争论和明确社会实践的终极意图的联系。
一场体育运动和一场表演赛是存在差异的,差异在于,体育活动是一种实践,它可以获得荣耀和奖项,展现某些才能与道德virtue,,同样这也意味着关于体育项目何种特征才是其本质的争论。(关于对权力的辩论中,目的论与荣耀的特征。)
反对意见:如果公平是关于让人们扮演适合的角色,拥有与之相配的德行,获得适当的荣誉和重视,那么公平为自由留有一席之地吗?
我为自己选择社会角色和生活目标的权利在哪?
罗尔斯对公平的目的论提成质疑,认为这剥夺了公民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同样,很多现代哲学家反对将公平与美德捆绑,很多现代政治理论将对美德歧见的担心作为出发点,并总结出公平,权力和制度不应当基于美德的任何特有概念或者政治生活的目的。反而制定权利机制让人们能自由选择自己对美德的概念,他们自己对生活目标的设想。
康德认为政府的作用,不在于教导或者宣传美德,而在于建立公平的权力框架,公民可以无拘无束的追求自己的目标…
补充
在学习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代议制政府》理论时,知道他深受另一著名的思想家耶利米·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的影响,这两位都是十九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发展和改革运动的重要人物,又是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代表,这就引起了我的关注与好奇:他们都是英国人,年代相近,又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功利主义是否是他们的原创?他们的功利主义有何相似与不同之处?功利主义发展至今有何重大影响和价值?基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而作了如下比较分析。
1 功利主义思想渊源:
未读过有关边沁和密尔的资料的人,一般会认为功利主义思想源于边沁而密尔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也熟悉边沁的名言:“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其实功利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哲学家罗素谈到功利主义时说:“边沁及其学派的哲学的全部纲领都是从洛克、哈特里和爱尔维修来的;他们的重要地位与其说是哲学上的,不如说是政治上的……”然而,功利主义的源头还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公元前五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公元前四世纪的伊壁鸠鲁都曾提出过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人生观,普罗塔哥拉为代表的智者派和以德漠克利特、伊壁鸠鲁为代表的感性主义伦理学都意识到了人的维度,普罗塔哥拉有句千古传诵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而这个尺度在他看来就是人的感觉;德漠克利特则把“完人”与“至善”明确地同追求幸福的伦理要求联系起来,试图从现实生活和物质利益角度来阐明道德现象;伊壁鸠鲁更是把追求快乐看作是人生最高的善,在他看来,道德的价值不在于道德本身,而在于由道德引发出来的快乐,否则,道德就毫无价值可言。爱尔维修也曾说过,如果爱美德没有利益可言,那就绝无美德。
但是,功利主义真正的产生,则是以欧洲文艺复兴和人性的张扬为历史基础的。英国哲学大师弗兰西斯·培根为功利主义建立了人性论基础,他认为道德哲学就是“考察人类欲望与意志的科学”,而且根据整体大于部分的原理提出了“全体福利说”。霍布斯声称,自然权利其实就是源于人类趋乐避苦的本性,相互对立的私人利益须以共同利益为基础,而社会利益也须体现在私人利益的对抗中。洛克则以鲜明的态度反对神学和理性主义的天赋道德原则。他提出著名的“白板说”,认为道德只能源于过去和当前的经验。“事物之所以有善恶之分,只是就其与苦乐的关系而言。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与英法学者不同的是,黑格尔从纯理论思辨角度论证了功利论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而边沁和密尔父子则是功利主义思想体系的集大成者,他们把功利主义与政治经济学完全结合在一起,并使之成为了古典经济学的思想基石。
2 功利主义基本观点比较
2.1快乐和痛苦:对人性本质的分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把个人利益看作是人类一切行为的依据和社会发展的动力的哲学伦理学说。按照他的解释,所谓“功利”是指外在事物能给当事者(个人或社会)产生或带来的利益或快乐,使当事者能避免或阻止的祸害或痛苦。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大主宰一痛苦与快乐一的统治下,只有这两者才能指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求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它决定人的一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同时又是人们衡量和评价一切行为是非、善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一句话,“求乐避苦”是人们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这就是边沁所说的“功利原则”,并把它作为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一切问题的一把万能钥匙。但他并没胡指出快乐和痛苦有质的差别,他认为:物质的或肉体的苦乐是基本的简单的苦乐,精神的苦乐则是复杂的苦乐,复杂的苦乐是简单苦乐的量的总和,二者并没有质的区别。正如欣赏一幅名画与饱餐一顿精美的食品,二者所获得的快乐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不同。并认为,人们可以通过计算发现每一行为苦乐价值的大小,从而去追求那种强度大、持续时间长、确定性强、范围广的最大化的快乐。这虽然有其可取之处,他也会产生悖论,如当一群恶人欺负一个无辜的弱者时,这群恶人所获得的快乐的问题肯定大于弱者受承受的痛苦,如果认为这是道德的,则会十分荒谬。
与边沁只看到量的“快乐”不同,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例如,理性的道德情操的快乐比仅仅出于感官方面的快乐有更高的价值。他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做一头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拾底比做一个傻子好”。并且密尔与边沁把最大幸福原则建立在赤裸裸的利己主义之上的看法不同,他强调人的社会感情,一再指出功利主义的所谓快乐或幸福并不是个人的而是社会全体的快乐和幸福。人们在追求幸福时要平等地顾及到一切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会有一个彼此平等的社会。在密尔看来,所谓幸福就是能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不幸就是痛苦和不快乐。在这里,密尔与传统的功利主义不同,他不是以快乐作为最终标准,而是以幸福作为最终标准。他认为,幸福是人生的最终目的,唯有幸福本身才具有内在的价值,因而密尔的幸福概念在对边沁的快乐主义作出修正的同时,也将其转化为幸福主义,这就涵盖了许多简单的快乐所不能达到的更高层次的价值追求。
2.2利己与利他:对功利标准的判断
边沁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只要是增加了快乐,减少了痛苦,就是幸福的;只要某一行为增加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便可以判断这一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但他始终以个人的苦乐感受和利益得失为出发点,认为人们之所以做出利他的举动,不过是出于利已的动机,利他是利已动机理性博弈的结果。个人利益才是真实的,而社会利益是把握不定的,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的合成。因而他极力反对个人应当为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显然,这实际是上一种自私自利的个人功利主义。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则包含了更多的利他因素。他认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当事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与这一行为有关的所有人的幸福。人们应该平等地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幸福,而不能对自己私利有任何偏袒。另外,在功利主义中他还推崇自我牺牲的精神,密尔认为“尽管只是在世界的安排还不够完美的状态下,人们才会通过牺牲自己来服务他人,然而只要世界还处于不完美的状态中,我完全承认准备作出这样的牺牲是能够在人身上发现的最高的德行”。也指出,没有功利目的的任何牺牲,不能增加社会幸福的牺牲都是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