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民法典物权编确立了哪些新规则?
一、《民法典》第322条新增添附规则
✅它由三个亚规则构成:
一个是附合,一个是混合,一个是加工。
民法上很多制度不能够随便成立、随便发生法律效力,一定要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添附里面的附合也是这样。
️️➡️附合的三大类型
第一大类型:动产附合在不动产上及其要件。
要件之一:一个是不动产,一个是动产。
要件之二:动产要和不动产结合成一个物,不能分离
要件之三:境外的法律制度认为,动产归甲,不动产归乙,它俩合在一起才能叫附合。
二、《民法典》新增农地“三权分置”制度
(一)《民法典》第339条的基本含义
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流转后的权利人之间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已经发生了流转的法律效果,流转以后得到的权利就叫做土地经营权。
(二)增设“土地经营权”
(三)“三权分置”的基本含义与创设根源
三、《民法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果的变化
《民法典》第359条,原来《物权法》149条。
四、《民法典》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61条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引向了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类型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条件
有一系列的要求:得符合土地规划,国家有国家的土地规划。
(三)创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义
五、居住权:《民法典》第366-371条
居住权独树一帜为了特定人居住的需要,让他得到这样一个利益,这样就定位在人役权,不是地役权。
这个特色也决定了居住权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不能是间接占有。
六、《民法典》第401条:流押条款的对待和处理
七、《民法典》第404条合并动产抵押权和浮动抵押权
八、《民法典》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九、《民法典》第415条新设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顺序
十、《民法典》第416条设计了超级优先权